面積狹小之基地非經補足所缺寬度、深度,地界曲折之基地非經整理,
均不建築。但經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或鄉鎮公所查勘認為該基
地周圍情形確實無法補足或整理,可供建築使用,並合於下列情形之一
者,不在此限。
一、鄰接地屬道路、水溝、軍事設施或公共設施用地者。
二、鄰接土地業已建築完成無法合併建築使用者。
三、因地形上障礙無法合併使用者。
前項第二款所稱業已建築完成不包括車棚、花棚、圍牆及其他類似構造
之簡易工作物或應拆除之新違章建築或傾頹或朽壞之建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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