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簡化受理申請退還地政規費作業流程
,並統一所屬各地政事務所退還地政規費作業方式,以加強便民服務
,提升行政效率,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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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請退還地政規費,除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五十一條、地籍測量實施規
則第二百一十四條及二百六十六條、辦理土地複丈與建物測量補充規
定第十四點、第十七點規定辦理外,應依本作業要點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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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請退還地政規費,應於接獲駁回通知書或提出撤回申請書之次日起
五年內為之,申請撤回者得同時申請退還地政規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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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退還地政規費,應檢具下列文件,逕向地政事務所申請辦理:
(一)地政規費退還申請書一份。(附件一)
(二)地政規費徵收聯單正本,如未能檢附正本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1.申請人應附具切結書(附件二)或於申請書備註欄切結並敘明
理由代之。
2.政府機關因報帳核銷歸檔無法檢附,請於申請書備註欄切結,
或出具公文敘明無法檢附之事由。
(三)駁回通知書或核准撤回函。
(四)由代理人申請退還者,應於申請書載明委任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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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收件後隨即由承辦人員審核,審核無誤即併同地政規費退還申請書送
請決行後,通知退費申請人領取,嗣後據此於次月初編製徵解規費月
報表及各項收入憑證月報表陳報本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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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退還以前年度歲入規費者,地政事務所即以專案向本府申請「退還登
記罰鍰及以前年度歲入款」,俟本府款項核撥各所規費專戶後,辦理
退費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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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申請退還地政規費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以開立支票方式辦理:
(一)通信申請。
(二)申請退還金額逾收費人員現有金額。
(三)未檢附收據正本,以切結方式辦理。
(四)申請退還金額新臺幣三萬元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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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經核准退還規費後:
(一)以現金方式全額退費,應於地政規費退還申請書及案件申請書加
蓋「已退還現金在案」章戳。
(二)若只退還部分規費,則於地政規費退還申請書及案件申請書加蓋
「已退還現金○元後餘○元」章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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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地政規費為避免重複退費,退費時應建檔加以列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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