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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雲林縣工商廠場禁止使用生煤及石油焦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6月10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
本自治條例施行日起,本府不再核發固定污染源生煤及石油焦使用許可證 (以下簡稱許可證);已核發於有效期限內之許可證,不受前條限制;有 效期限屆至者,得於前條期限內展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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