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所稱爆竹煙火,指其火藥作用後會產生火花、旋轉、行走、飛行
、升空、爆音或煙霧等現象,供節慶、娛樂及觀賞之用,不包括信號彈
、煙霧彈或其他火藥類製品。
爆竹煙火分類如下:
一、一般爆竹煙火:經型式認可、個別認可並附加認可標示後,供民眾
使用者。
二、專業爆竹煙火:施放須經申請且由專業人員施放者,並區分如下:
(一)舞臺煙火:指爆點、火光、線導火花、震雷及混合劑等專供電
影、電視節目、戲劇、演唱會等活動使用,製造表演聲光效果
者。
(二)特殊煙火:指煙火彈、單支火藥紙管或其組合之產品等,於戶
外使用,製造巨大聲光效果者。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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