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政機關應依據戶籍登記資料查對提案人名冊,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 予剔除: 一、提案人不合第五條規定資格。 二、提案人姓名、戶籍地址書寫錯誤或不明。 三、提案人未填具本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有錯誤、不明。 四、提案人提案,有偽造情事。 提案人名冊經查對後,有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情形致提案人數不足第八 條規定時,主管機關應通知提案人之領銜人於十五日內補提,並以一次 為限,補提後仍不足規定人數或屆期不補提者,該提案應予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