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公民投票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7月18日

條文關聯

  戶政機關應依據戶籍登記資料查對提案人名冊,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
  予剔除:
  一、提案人不合第五條規定資格。
  二、提案人姓名、戶籍地址書寫錯誤或不明。
  三、提案人未填具本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有錯誤、不明。
  四、提案人提案,有偽造情事。
  提案人名冊經查對後,有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情形致提案人數不足第八
  條規定時,主管機關應通知提案人之領銜人於十五日內補提,並以一次
  為限,補提後仍不足規定人數或屆期不補提者,該提案應予駁回。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