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公民投票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7月18日

條文關聯

  選委會應提供提案人相關行政協助,以舉辦多場公投發表會,供提案人
  發表提案案由及理念。
  選委會應以公費在電視頻道提供時段,舉辦至少一場發表會、辯論會,
  供正反意見支持者發表意見或進行辯論。
  前項電視時段由選委會洽商或指定本市有線電視台或公共電視台提供;
  其實施程序,由審委會決定,或準用全國性公民投票意見發表會或辯論
  會實施辦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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