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公民投票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7月18日

條文關聯

  依公民投票法第二條第三項規定,本市公民投票適用事項如下:
  一、地方自治法規之複決。
  二、地方自治法規立法原則之創制。
  三、地方自治事項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
  預算、租稅、投資、薪俸及人事事項不得作為公民投票之提案。
  公民投票事項之認定,由臺南市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審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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