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統一處理鄉鎮市長之平時獎懲,特參
酌臺灣省縣市長平時獎懲案件處理要點訂定本要點。
二、鄉鎮市長之平時獎勵,分嘉獎、記功、記大功。懲處分申誡、記過、
記大過。
前項平時獎懲應由本府主管局、科、室併入年考工作成績計算。並由
本府作為操行成績之依據。
三、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得辦理鄉鎮市長平時獎懲:
(一)省政府主席或縣長交議者。
(二)創新性或偶發性之重大事項,由鄉鎮市長親自指揮處理,而有特殊
功績或重大過失者。
(三)依年度施政計畫工作項目有關督導考核及考核要點辦理者。
四、鄉鎮市長平時獎懲,依左列規定辦理之:
(一)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記一大功:
1.執行重要政令,克服危難,圓滿達成任務者。
2.辦理重要業務,成績特優或有特殊績效者。
3.搶救重大災害,切合機宜,有具體效果者。
4.對於重大困難問題,提出有效方法,順利予以解決者。
5.在惡劣環境下,盡力職務,圓滿達成任務者。
(二)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酌予記功一次或兩次:
1.辦理全省性、全縣性活動,其業務屬於綜合性質,有具體優良事蹟
者。
2.配合省或縣政策性業務之執行及公共設施、重要建設,主動積極辦
理,有具體優良事蹟者。
3.配合省或縣政重要施政項目,提出創新性之方案,經審查具有價值
而採行著有績效者。
4.執行緊急任務或處理偶發性事件,能依限、適時妥善完成著有績效
者。
5.對上級交辦重要業務,克服困難,圓滿達成任務者。
(三)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酌予嘉獎一次或兩次:
1.辦理全縣性活動,其業務屬單一性質,有具體良好事蹟者。
2.配合省及縣府辦理各項勤務演習、示範觀摩及慶典活動,圓滿達成
任務,績效良好者。
3.處理偶發性事件,能及時妥善完成,績效良好者。
4.對上級交辦事項,圓滿達成任務,績效良好者。
(四)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記一大過:
1.處理公務存心刁難,蓄意苛擾,致損害機關及公務人員聲譽者。
2.故意曲解法令,貽誤公務,致人民權利遭受重大損害或導致不良後
果者。
3.執行重要政令及辦理重要業務有重大違失未能達成任務者。
4.對於偶發性之重大災變,未能及時妥善處理,造成政府財務及人民
生命財產重大損害者。
5.對上級交辦重要事項,故意不予執行,導致政府威信受損,嚴重影
響政令推展者。
(五)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酌予記過一次或兩次:
1.辦理各項全縣性活動,策劃不週,執行不力,造成財務損失,影響
政府形象者。
2.執行緊急任務或處理偶發性事件,未能依限完成並及時妥善處理者
。
3.疏於監督,致直接監督之屬員有貪瀆行為者。
4.對上級交辦事項,未能依限完成而無正常理由者。
(五)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酌予申誡一次或兩次:
1.違反政令,造成不良後果,情節輕微者。
2.對省政或縣政措施,未能積極配合辦理,情節輕微者。
3.處理偶發事件不當,造成輕微損失者。
4.違反上級交辦事項,情節輕微者。
五、鄉鎮市長平時獎懲:應由本府局、科、室列舉具體事實連同有關獎懲
法令或辦法送由民政局依據法令及本要點,擬議獎懲意見並陳縣長核
准,報由省政府核定發布。
六、第三點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之平時獎懲,得隨時專案辦理之。
七、第三點第三款規定之平時獎懲,由本府主管局、科、室就全年辦理情
形詳實評定成績後,於三個月內送由本府民政局依有關督導考核及競
賽考評要點辦理之。
八、各鄉鎮市公所執行年度施政計畫或辦理經常業務或縣委辦事項,其考
核成績涉及鄉鎮市長獎懲部分,應由主管單位逕行列入年考辦理,鄉
鎮市長不得自行請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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