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特殊教育法暨特殊教育設施及人員設置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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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目的: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市)為保障身心障礙學生受教權及教
師人力資源合理分配,並發揮特殊教育資源整合之功能,特訂定本原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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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原則:
(一)以教育部特教通報網路之身心障礙學生人數為依據,考量合理師
生比暨實際特殊教育資源整合需要,規劃增減及調整班級。
(二)依本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及特
殊教育諮詢委員會評估特教資源差異性建議規劃設班,或由各校
依鑑定安置學生數提出設班申請。
(三)各類特殊教育班之設置,應以行政區域為原則,避免特教資源集
中少數地區,以均衡建構特教支持系統。
(四)提供最少限制與就近安置為原則,以多元化的學習方式提供特教
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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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入班資格:
(一)經鑑輔會安置之身心障礙學生。
(二)經鑑輔會鑑定為疑似身心障礙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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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特教班服務對象:
(一)集中式特教班:因障礙程度致使無法學習一般普通班課程,需予
以提供特殊教育課程或訓練方案者。
(二)分散式資源班:障礙程度對學習及適應行為有影響,宜施以個別
化教學及密集與持續指導者。
(三)身心障礙巡迴輔導班:學習活動需予以提供特殊輔具或特殊需求
課程之指導和諮詢,輔以特殊教育巡迴輔導者。
以上服務對象之班別,仍以鑑輔會安置公文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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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服務區域劃分:以全市行政區分為七區
(一)新營區域:新營區、鹽水區、柳營區、後壁區、白河區、東山區
。
(二)曾文區域:麻豆區、下營區、六甲區、官田區、大內區。
(三)北門區域:佳里區、西港區、七股區、學甲區、北門區、將軍區
。
(四)新化一區域:新化區、善化區、安定區、新市區、山上區。
(五)新化二區域:左鎮區、玉井區、楠西區、南化區。
(六)新豐區域:永康區、仁德區、歸仁區、關廟區、龍崎區。
(七)永華區域:中西區、東區、南區、北區、安平區、安南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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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特教班服務人數:
(一)集中式特教班:
1.高中職階段:每班以不超過十五人為原則。
2.國中階段:每班以不超過十二人為原則。
3.國小階段:每班以不超過十人為原則。
4.學前階段:每班以不超過八人為原則。
(二)分散式資源班、身心障礙巡迴輔導班:由鑑輔會依據各區資源服
務身心障礙類別、學生實際需要狀況裁定之,每名專任教師輔導
學生以十至十五名為原則。
(三)特教班招收極重度者,其人數計算招收一人以二至三人計;人數
若有疑議依鑑輔會決議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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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調整原則:學生計算以每學年第一學期安置學生數為計算參考基準,
以利下學年度調整。
(一)集中式特教班:
1.學生數高中達八人、國中達七人、國小達六人,學前達五人之
學校,得設置。
2.學生數未達上述半數時,應予減班或減師;學生數超過每班設
班標準,高中達五人、國中達四人、國小達五人、學前達四人
之學校,得先增置教師一人,若超出每班設班標準倍數時,得
核予新增一班。
(二)分散式資源班:
1.學生數高中達三十人、國中達三十人、國小達二十人,學前達
二十人之學校,得設置。
2.學生數每增十人得增置教師一人,學生數高中達四十六人、國
中達四十六人,國小達三十六人、學前達三十六人之學校,得
增班。
(三)巡迴輔導班:依教育部特教通報網路之身心障礙學生人數評估設
置。
1.學校需接受特殊教育服務學生數達二十人以上,得設置。
2.需接受特殊教育服務學生數達三十人,得增班。
(四)補師資員額:
1.未符本法足額配置之班級,逐年依學生數調配師資,反之,師
資超額學校,列入觀察名單二年,觀察期間得列入巡迴輔導班
師資人力,依公文調配到他校服務。觀察期屆滿學生數仍未符
合規定,據以辦理減班。
2.特教班因學期中安置學生,學生數達超額者優先加配師資因應
教學需求,因此衍生之人事費,由校方人事經費項下勻支,不
足者由校方提辦追加預算,另因鑑輔會安置極重度學生,導致
員額不足,需加配師資,經費處理方式亦同。
(五)特教班實施減班,考量學生教學需要應給予三年觀察期,其師資
員額採逐年遞減調整方式辦理,並得依全區或數區域特教學生實
際就學需求及特教資源分配均等原則,衡酌施以跨區服務暫不減
班或轉型方式適當因應。
(六)特教班應以服務鑑輔會安置之特教學生為優先,疑似生之計算以
二人視同正式生一人。
(七)各校符合上列規定者,得於每年十二月十日前提出設班評估計畫
或申請師資調整公文;特教班增減及調整作業每年辦理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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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人力支持:集中式特教班設有教師助理人數,以法規核給;學生數每
滿十五人時核予一人,未滿十五人以十五人計,其學生數計算比照第
七點辦理;核定方式,依實際狀況審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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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經核定之各類特教班,依有關法令並視實際需要進行督導、訪視及評
鑑工作,經列為待改進,複評輔導追蹤未改進者,得據以減班員額或
轉型,惟不得影響特教學生受教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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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原則奉核准後實施,修正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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