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殯儀館火葬場公墓納骨塔使用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4月22日

編章節條文

第三章  火葬場
  使用火葬場設備者應填具申請書,檢附死亡證明書向本所繳納規費,請
  發火葬許可證提交管理人員,始得火葬。
  前項申請書由本所免費供應。

  使用火葬場設備收費應依「臺南市埋(火)葬場許可證規費標準表」收
  費,申請減免費用者準用第八條辦理之。

  火葬限用三公分以下棺木入殮,棺內嚴禁使用石灰或油灰封棺,但遺體
  裝有醫療器具時應於火化前取出,否則發生爆炸等事故,概由申請人負
  全責。

  遺體火化後,骨灰由本所工作人員代為裝罐並點交其家屬認領,逾時未
  認領者,由本所擇地暫行安置,申請人不得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