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殯儀館火葬場公墓納骨塔使用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4月22日

編章節條文

第五章  靈骨塔
  申請靈骨塔應依下列事項辦理:
  一  申請使用靈骨塔者,應向本所繳納使用費,核發使用許可證提交管
      理人員,按申請塔層及指定位置,始得進塔安置。
  二  崇孝塔限於放置骨灰罐,不得放置靈位牌。
  三  青草崙納骨塔神主牌之格式、形狀、材料、顏色應依照政府統一規
      定之式樣造設,申請人應自立承諾書,如不依規定樣弛砰設得依法
      拆除,申請人不得異議。

  經核准使用靈骨塔者,限於申請日起二個月內進塔,經核准延期者以一
  次為限,期閒羔長不得逾二個月,而進塔之骨灰罐應加裝政府規定之容
  器,逾越期限未經核准延期者取消其使用權,並不得退已繳費用;中途
  退塔取出骨灰者,應向本所申請註銷,繳納費用不予退還,如再行使用
  ,應重新申請繳費。

  崇教塔第六層保留位置五百座塔位,闢為忠靈座,免費收容本市忠靈塔
  原安放之陣(死)亡官兵骨灰或經核准之本市籍陣(死)亡官兵忠骸(
  骨灰)。
  本府公告墳墓遷葬,逾期未經認領由本所代為遷葬,嗣後經家屬認領者
  ,使用崇孝塔地下層位免費。

  使用崇孝塔應依「臺南市崇孝塔規費標準表」收費,使用青草崙納骨塔
  應依「臺南市青草崙第一示範公墓納骨塔規費標準表」收費,申請減免
  費用者准用第八條規定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