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靈骨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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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靈骨塔應依下列事項辦理:
一 申請使用靈骨塔者,應向本所繳納使用費,核發使用許可證提交管
理人員,按申請塔層及指定位置,始得進塔安置。
二 崇孝塔限於放置骨灰罐,不得放置靈位牌。
三 青草崙納骨塔神主牌之格式、形狀、材料、顏色應依照政府統一規
定之式樣造設,申請人應自立承諾書,如不依規定樣弛砰設得依法
拆除,申請人不得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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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核准使用靈骨塔者,限於申請日起二個月內進塔,經核准延期者以一
次為限,期閒羔長不得逾二個月,而進塔之骨灰罐應加裝政府規定之容
器,逾越期限未經核准延期者取消其使用權,並不得退已繳費用;中途
退塔取出骨灰者,應向本所申請註銷,繳納費用不予退還,如再行使用
,應重新申請繳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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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教塔第六層保留位置五百座塔位,闢為忠靈座,免費收容本市忠靈塔
原安放之陣(死)亡官兵骨灰或經核准之本市籍陣(死)亡官兵忠骸(
骨灰)。
本府公告墳墓遷葬,逾期未經認領由本所代為遷葬,嗣後經家屬認領者
,使用崇孝塔地下層位免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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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崇孝塔應依「臺南市崇孝塔規費標準表」收費,使用青草崙納骨塔
應依「臺南市青草崙第一示範公墓納骨塔規費標準表」收費,申請減免
費用者准用第八條規定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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