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殯儀館火葬場公墓納骨塔使用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4月22日

編章節條文

第六章  附則
  本自治條例各項收費需調整時,應送請議會審議。

  違反本自治條例之規定者,得視實際情形拒絕其使用及依「殯葬管理條
  例」或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本自治條例所需之書表格式由本所另訂之。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