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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南市殯儀館火葬場公墓納骨塔使用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4月22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七條
遺體入殮,應在死亡廿四小時後行之,並檢附死亡證明書,由遺族或親 友鑑認具結方可成殮封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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