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核准使用靈骨塔者,限於申請日起二個月內進塔,經核准延期者以一 次為限,期閒羔長不得逾二個月,而進塔之骨灰罐應加裝政府規定之容 器,逾越期限未經核准延期者取消其使用權,並不得退已繳費用;中途 退塔取出骨灰者,應向本所申請註銷,繳納費用不予退還,如再行使用 ,應重新申請繳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