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殯儀館火葬場公墓納骨塔使用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4月22日

條文關聯

  經核准使用靈骨塔者,限於申請日起二個月內進塔,經核准延期者以一
  次為限,期閒羔長不得逾二個月,而進塔之骨灰罐應加裝政府規定之容
  器,逾越期限未經核准延期者取消其使用權,並不得退已繳費用;中途
  退塔取出骨灰者,應向本所申請註銷,繳納費用不予退還,如再行使用
  ,應重新申請繳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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