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
本細則依警察勤務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並參酌本縣實際情形訂定之。
|
本局內勤業務依照臺灣省各縣(市)警察局組織規程及本局分層負責辦
事明細表所定事項實施,外勤勤務悉依本細則行之。
|
警察勤務之實施,應採攻守並用,晝夜執行,普及轄區,並以行政警察
為中心,其他各種警察配合之。
|
第二章 勤務機構
|
警察勤務機構,區分為基本單位,執行機構及規劃監督機構。
|
警察勤務區(以下簡稱警勤區),為警察勤務基本單位,由警員一人負
責。
|
警勤區依左列規定劃分:
警勤區之劃分,配合自治區域以一村里劃設一個警勤區為原則,但一村
里所轄人口超過五百戶或二千口,且勤
(業)務繁忙者,得劃設兩個警勤區,村里過小者,一個警勤區得轄兩
個村里。
前項警勤區之劃分,應參酌人口疏密、治安狀況、地區特性、警力多寡
、工作繁簡、面積廣狹、交通電信設施及未來發展趨勢等情形,適當調
整之。
一、刑事警察,依地區特性與治安需求及其現置員額等,以分駐(派出
)所為單位,劃分刑事警察責任區。
二、消防警察,以分(小)隊為單位,就現有警力劃分若干責任區。
三、外事警察,以分局為單位,就現有警力劃分若干責任區。
|
警察分駐(派出)所為勤務執行機構,負責警勤區之規劃,勤務執行及
督導,其設置原則,除報由臺灣省政府警務處核定外,並依:
一、分駐所一律由所長主持,設立於未設置分局之鄉鎮市公所所在地。
二、派出所一般由巡佐主持,其有特殊情形者,得派巡官主持,地區偏
僻、治安單純,巡佐名額不敷分派時,得指派資深一等警員主持。
三、偏遠警勤區,距離分駐(派出)所遙遠,交通不便,治安情形特殊
之地區,為便於執行勤務或加強警戒,得設置駐在所,由分局報請
警察局核准後設置之,如情勢轉變,認無設置必要予以撤銷時亦同
。
|
警察分局為勤務規劃監督及重點性勤務執行機構,負責規劃、指揮、管
制、督導及考核所屬分駐(派出)所之勤務實施,並執行重點性勤務。
|
警察局為勤務規劃監督機構,負責所屬各單位警察勤務之規劃、指揮、
管制、督導及考核,並對重點性勤務,得逕為執行,於必要時,得設警
衛派出所,在特定地區執行守護任務。
|
第三章 勤務方式
|
警察勤務方式如左:
一、勤區查察:
(二)勤區查察,由警勤區警勤區內實施之,以戶口查察為主,對可疑
人、地、事、物,應加強查訪,藉以深入了解轄區治安動態,俾
達成「面的監控」,並運用民力協助情報佈建與蒐集,加強為民
服務,推展警民合作,推行必要政令等任務。
(二)勤區查察以日出後,日沒前行之為原則,但基於治安需要,得經
局長核准,於日沒後,日出前會同村里鄰長執行,必要時得商請
就近地區軍憲派員參加協助。
(三)勤區查察工作應行注意事項(詳附件一)。
(四)查巡合一;勤區查察時應適應社情地區特性,偏遠分駐(派出)
所未編入機動警網者,應簽證經過路線巡邏箱及依勤務規劃查巡
特定地區,對巡邏應行注意事項,亦應注意辦理。
(五)各分局應依據本局七十五年八月十二日警戶字第二四八三一號函
規定考量勤區戶口數及轄區治安狀況,檢討核定確實所需勤查時
數,各所對分局核定之時數,應切實遵行,非有「臺灣省戶口查
察實施規定之甲二之情形」不得任意變更。
(六)資料註記提報:警勤區警員於勤區查察後所獲資料、情報應立即
註記、提報,以爭取時效,俾供分局及時分析研究,並採取必要
措施,於每次勤查勤務之最後預留十~二十分鐘作為資料註記提
報時間。
二、巡邏:
(一)巡邏線箱之劃設:
1.警勤區警員,依當日戶口查察之往返路程為勤區巡邏線,實施查
巡合一。
2.分駐(派出)所應依據地區特性,交通治安狀況等劃設二以上之
巡邏線,惟鄉鎮市公所所在地及繁雜地區之分駐(派出)所,應
劃設三以上之巡邏線,依照勤務規劃區(線)實施巡邏,以巡察
研究,防止危害為主,並執行檢查、取締、盤詰及其他一般警察
勤務。
3.各區(線)應選擇重點設置巡邏箱,置表簽到。
4.未編入警網勤務之所,晝間併入勤區查察實施「查巡合一」,夜
間及深夜協調鄰近之所配合(日期、時間由各所主管視治安情狀
擬定),每週實施各二次巡邏。
上項夜間深夜巡邏勤務,如遇實施專業勤務時,合併實施。
5.各直屬隊巡邏勤務,除比照上述規定外,其巡邏時段、班次、路
線,由各該隊規劃辦理。
6.分駐(派出)所以機車巡邏為主,汽車巡邏為輔,分局警備隊以
汽車巡邏為主,機車巡邏為輔,專屬各隊之巡邏,亦以汽車巡邏
為主,機車巡邏為輔。
(二)巡邏勤務之實施:
1.巡邏應運用組合警力編機動警網執行之,但警力不足無法編網或
治安狀況單純時,可編派二名以上警方執行之。
2.轄區有治安顧慮時段應列為重點時段,加強巡守勤務。
3.有關巡邏路線與重點守望計畫表(如附表一)及巡邏守則(如附
表二),應參照其轄區狀況分析,彈性調整。
(三)巡邏勤務應執行之項目:
1.犯罪預防─可疑人、地、事、物之查察及盤詰等。
2.人犯查捕─通緝犯、現行犯、準現行犯、逃犯之逮捕及現行違警
違規人之帶案等。
3.事故處理─交通事故,違警事件及刑事案件等。
4.秩序維護─交通事故之維護,噪音、賭博、色情營業之取締等。
5.市容整理─街道、公共場所、攤販及廣告標語等。
6.安全保護─迷童、酒醉者之保護、傷患、急難者之救護等。
7.排解糾紛,解釋疑難。
8.接受民眾詢問及口頭報案。
9.其他有關政令執行及為民服務事項。
(四)巡邏勤務應注意事項:
1.巡邏員警巡邏區內,應依所定路線巡邏,如無其他事故不得無故
巡出區域以外或減少定線之巡邏。
2.巡邏時應多看多聽,並視巡邏地區之情狀斟酌巡邏時間之速度。
3.巡邏時遇線上有巡邏箱時,應將到達時間簽註於簽章表以備稽考
。
4.巡邏人員到達重點地點或十字路,應即時停止察看並實施路檢。
5.分駐(派出)所,均應就各該轄區圖上標註巡邏路線,守望地點
,設置之巡邏箱暨重點守望情形詳確註明,置於主管玻璃板下,
供查考使用。
6.巡邏人員應隨時提高警覺,及自身之安全,尤其夜間、深夜勤務
時,於巡邏線上週圍,應特別注意人、事、地、物之異況徵候,
以採取必要之行動。
7.對所見及所處理事故案件,應簡要記載筆記,如遇有緊急事故,
應即時一面報告一面處理。
8.巡邏中因疾病或其他事故而缺簽線上之巡邏箱時,收勤後應向其
長官陳明,並紀錄於勤務手冊上,以資查考。
9.初抵巡邏區或將離開之際,均須嚴密巡視一週。
10.巡邏人員經過風化區、特定營業及公共娛樂場所(含涉嫌色情營
業場所),應予實施臨檢查察。
11.巡邏人員出勤收勤及入網、離網,以及到達、離開目標地點時,
均應按規定以無線電向其勤務指揮中心報告。
12.巡邏返所時,應將所發生之案件或較大事故,詳為記載於工作紀
錄簿,並面報主管及告知接班人員。
三、臨檢:
(一)臨檢,於公共場所或指定處所、路段,由服務人員擔任臨場檢查
或路檢,執行取締、盤查及有關法令賦予之勤務。
(二)臨檢勤務如一個警網警力不敷時,應即向上級申請增派警力以掃
蕩方式行之,對公共場所或易於發生事故之處所,實施威力巡邏
,及必要之查察盤詰與檢肅不良份子,以維社會治安。
(三)臨檢勤務應注意之事項:
1.須明瞭各種臨檢事項有關法令,尤其對單行管理章則須特加瞭解
,以作實施臨檢查察之根據。
2.對臨場檢查之對象,須事先明瞭其營業環境,業務內容,以免臨
場無從著手或受人蒙敝。
3.臨檢人員應在臨檢表上簽證(附表三)。
4.臨檢人員於臨檢時應注意態度,講求方法、技術,不可有疏漏粗
率。
四、守望:
(一)分駐(派出)所於衝要地點及事故特多地區,因事實需要設置崗
位或劃定區域,派遣守望人員於一定位置瞭望,擔任警戒、警衛
、管制,並受理報告,為民服務,解釋疑難,整理交通秩序,執
行一般警察勤務。
(二)守望勤務,必要時以埋伏方式行之。
五、值班:
(一)值班勤務執行之事項:
1.值班,由服勤人員在分駐(派出)所、隊所設之值班臺位置值勤
,負責通訊連絡、傳達命令、接受民眾查詢、申請、報案、駐地
安全維護、武器彈藥器材簿冊保管、收發公文、內務及環境衛生
之整理及處理臨時事故等。
2.三人以下之隊、組、所二十二時至翌日六時得改為值宿。四人、
五人之所,每人每日值班以四小時為原則,但零至六時,得改為
值宿,主管每日均得值得二小時。
3.六人以上之隊、組、所,每人每日值班以二至四小時為原則;主
管並得視察際需要,參加值班勤務。
4.各分駐(派出)所應視治安狀況實際需要,於重點時段得採一明
一暗部署,編排雙人警衛勤務,或調用義警,民防隊員等補助警
方協助擔任暗崗勤務。
5.夜間自零時至翌日六時止,輪值人員得在門前瞭望,擔任守望勤
務,以加強維護駐地及附近地區之安全。
(二)值班應注意事項:
1.值班時應服裝整齊,態度端正,精神振作。
2.值班時如發附近來往人物有異狀時,應即探查其情狀,如有涉及
案情或可疑問題,即通知備勤人員加以詳查處理。
3.準時交換班;接班人員未到,及未交接清楚前,交班人員不得自
行離去。
4.交接班時,應將有關勤務簿冊、口令、武器、器材、公文、鑰匙
及未了事(案)件等詳為點交並簽章,以明責任。
5.在值班時間內所處理之事務或所見之情況,應隨時予以登記於有
關簿冊內。
6.值班人員晚上值班,依規定改為值宿者,應睡於值班臺旁、武器
及重要器材妥放於持取方便之處,聞警鈴或電話聲響,應即時起
來處理。
7.值班人員在不影響上述各規定工作範圍內,得於值班臺上整理資
料。
8.分局內設有派出所有,其分局門衛「明」、「暗」崗,原由該派
出所負責,如警力不足時暗崗得由分局派員支援。
六、備勤:
(一)備勤列入員警服務時間,各所(隊、組)應視轄區實際治安狀況
需要編排備勤勤務,務求「備當其用」。
(二)備勤人員應著裝整齊在隊、組、所待命,以備突發事故機動使用
,其任務以擔任臨時勤務之派遺,替補缺勤、傳達重要公文、解
送人犯,以及其他上級交辦事項之處理。
(三)備勤人員應遵守左列事項:
1.除晝間應在隊、組、所待命外,夜間二十二時至翌日六時之備勤
,亦應值宿於備勤室或辦公廳內,非經主管核准,不得擅離,以
保持隨時應變及立即反應之態勢。
2.遇有派遣時,不得藉詞推託。
3.完成臨派遣任務後,應即返回隊、組、所待命,繼續擔任備勤勤
務。
4.擔任臨時勤務時,應將出入時間、地點、工作情形、處理經過之
案(事)件,分別於出入登記簿及工作紀錄簿內詳為登記。
5.未奉派遣擔任臨時勤務時,應行保養裝備及整理文書簿冊或研讀
常訓學科教材。
|
勤區查察為個別勤務,由警動區警員專責擔任。巡邏、臨檢、守望、值
班及備勤為共同勤務,由服勤人員按勤務分配表輪流交替互換實施之。
前項共同勤務得視服務人數及轄區治安情形,採用巡邏及其他方式互換
之,但均以巡邏為主。
|
巡邏勤務應視轄區面積及治安、地理、交通情形,分別採用步巡、車巡
、騎巡空中巡邏方式實施之。巡邏勤務應視需要彈性調整巡邏區(線)
,採定線及不定線;並注意逆線、順線,定時、不定交互行之。
|
各分局隊(組)因治安需要,得指派人員編組機動隊(組),運用組合
警力,在指定地區執行巡邏、路檢、臨檢等勤務以達成取締、檢肅、查
緝等法定任務,並得保留預備警力,機動使用。
前項「路檢」、「臨檢」勤務,係依據七十五年十一月十日「警察勤務
條例」修正公布實施,警察人員為基於治安需要,執行車輛行李箱檢查
,乃依法令之行為,其執行法令依據,即為上開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第
三款第十四條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
定。
|
第四章 勤務時間
|
每日勤務時間依左列原則行之:
一、每日勤務時間為二十四小時,其起訖時間,自上午八時至翌日八時
,零時六時為深夜勤,六時至十八時為日勤,十八時至二十四時為
夜勤。
二、服勤人員每日勤務以八小時為原則,但外宿日得服勤六小時,每週
以四十四小時為度,必要時,得視實際情形酌予延長之。
三、服勤人員每週輪休全日一次,外宿二次,遇有臨時得停止之;並得
視治安狀況需要,在分局隊、所待命服勤。
四、各所(隊、組)應視轄區治安狀況需要,控制適當警力,在所(隊
、組)待命服勤,以補充備勤之不足,備機動派遣之用。待命服勤
人員,非經主管允准不得私自外出,外出時應告知值班人員去處與
聯絡電話,並在出入登記簿登記。
五、前項延長服勤,停止輪休或待命服勤之時間,得酌予補假。
六、員警居住他縣市,且眷屬未隨住任所者,經報分局核准後,其輪休
、外宿得合併之。
七、主管(含副主管)輪休、外宿,由分局(隊)視治安狀況排表實施
。但其輪休離所(隊)時,除應指定適當人員代理,並告知其去處
地址、聯絡電話號碼、登記「員警出入登記簿」後,電報分局(隊
)備查。
八、各隊、組、所非輪服值班人員,視其人數多寡及勤務需要,應區分
二至三梯次輪流用膳,其用膳時間,按規定早、中、晚膳一律均以
一小時(連同往返時間)為限。
九、六人以下之所及消防分(小)隊,同一天不得有二人以上之輪休,
在所、隊休息(勤務人員)不得同時半數以上外出,每次外出以二
小時為原則,並應於二十二時前一律返所、隊,不得再外出。
十、四人以下之所及消防分(小)隊,有人請假,當天避免排輪休。
十一、輪休外宿起訖時間規定:
輪休:自上午八時起至翌日上午七時止。
外宿:自十八時至翌日上午七時止。
上述輪休、外宿人員均應參加服勤當日之勤前教育(各隊參照辦理
)。
|
服勤時間之分配:
一、以勤四、息八為原則,或採其他適合實際需要之時間分配。
二、各隊、組、所聯合服勤時間各種勤務方式互換,應視現有服勤人數
及工作量之差異,以不浪費警力,兼顧勞逸平均原則,每次二至四
小時,遇有特殊情形,得縮短或延伸之,但勤區查察時間,每日二
至四小時。
三、服勤人員每日應有連續八小時之睡眠時間,夜勤務以不超過四小時
為度,但有特殊任務,得變更之。
|
第五章 勤務規劃
|
本局、各分局、隊對所屬勤務執行機構服勤人員之編組、服勤方式之互
換及服勤時間之分配,應妥予規劃,訂定勤務基準表,互換輪流實施,
並注意左列事項:
一、勤務時間必須循環銜接,不留空隙。
二、勤務方式應視需要互換,使每人普遍輪流服務各項勤務。
三、分派勤務,應力求勞逸平均,動靜工作務使均勻,藉以調節精神體
力。
四、應經常控制適當機動警力,以備缺勤替班,及應付突發事件之處理
。
五、每人須有進修及接受常年訓練之時間。
前項員警常年訓練,依照內政部警政署函頒警察常年訓練實施計畫(要
函六號)及其附件(一)(二)(三)
(四)(五)與警察常訓練改進作法之規定辦理之,受訓時間視同勤務
時間。
前項勤務基準表,由各隊、組、所自行訂定三種,陳報各該分局、隊彙
集審查後各繕正三份,轉陳本局核定實施。
|
各所(隊、組)應依所核定之勤務基準表,就治安狀況及實際執勤警力
,按日排定勤務分配表執行之,並於每日十六時前將次日勤務分配表陳
送分局,遇有臨時事故或為機動調配勤必須變更時,應將變更原因及變
更情形,註記於勤務變更紀錄表內(如附表四),並以電話報告分局備
查。
|
警察局如基於事實需要,須將個別勤務與共同勤務分別實施時,得以分
局或分駐(派出)所為單位,指派警員專責執行勤區查察;必要時,將
其警勤區擴大之,並另指派警員輪服共同勤務。
前項勤務,因臨時執行特別勤務,必須變更平時勤務,服勤人員應依其
上級命令服行之。
|
專屬及其他警察勤務:
一、刑事警察隊刑事、經濟警察勤務:
(一)刑事警察之工作,為執行犯罪偵防;以偵察犯罪為主,預防犯罪
為輔,並以達成破案為首要目標。
(二)刑事警察勤務採二十四小時持續制,保持彈性運用,確實掌握機
動警力,靈活調度,迅速反應。
(三)刑事警察為便衣警察,執勤時應服裝整潔,言行嚴謹,但為達成
任務,必要時得化裝成各種身分,出入各種場所。
(四)刑事警察執行勤務時,應依規定隨時攜帶武器、手銬等應勤裝備
,並應謹慎佩帶,不得任意暴露,如遇歹徒抗拒或暴行時,依照
警械使用條例規定當機立斷適切使用。
(五)刑事警察勤務得單獨執行,亦得配合行政警察執行,發揮整體偵
防功能,並注意通報、協調支援。
(六)刑事警察執行勤務時,應隨時隨地運用各種關係,蒐集犯罪情報
,及時處理,俾能對犯罪防範於未然,消弭於無形。
(七)刑事警察勤務執行要點(詳附件二)。
(八)經濟警察勤務,以透過各項勤務活動方式實施之,其執行要點(
詳附件三)。
二、交通警察隊交通警察勤務:
(一)機動警網,以本縣重要道路為主,區分若干巡邏線,視實際情形
設置巡邏箱。
(二)交通稽查:稽查勤務併機動警網及交通整理勤務行之。
(三)交通指揮:於重要叉路口及特殊場所固定指揮崗;如遇有重大節
日或演習、集會情事,派遣臨時崗位指揮及疏導行人車輛。
(四)交通秩序整理:以行政警察為主,但無行政警察在場時,亦得執
行騎樓地、人行道之秩序整理勤務。
(五)交通警察勤務應遵守之要點及交通事故處理應遵守之要點詳細規
定(詳附件四及四─一)。
三、保安警察隊(含分局警備隊)保安警察勤務:
保安警察勤務,以機動勤務為主,故採行集中制為原則,並服行警
衛、看守等勤務,其應執行之要點(詳附件五)。
四、消防警察隊消防警察勤務:
消防警察隊為消防警察勤務執行及監督機構,分(小)隊為勤務執
行機構,責任區為基本單位,其勤務項目:
(一)值班。
(二)消防查察。
(三)水源調查。
(四)警備。
(五)災害搶救。
(六)為民服務。
上述各項勤務執行要點,由該隊依照臺灣地區消防警察注意事項及本
細則有關條款,並參酌實際情形實施之消防警察勤務應行遵守之要點
(詳附件六)。
五、保安警備及民防勤務:
(一)保安警備,其任務係「防患於未然,弭禍於無形」的預防危害與
破壞之工作,在執行勤務時,應依據社會治安狀況並就分析研判
結論,針對可能生危害、破壞與災害之人、事、時、地、物施行
警戒防備之諸般措施,其執行要點(詳附件七)。
(二)民防勤務,以民間防空防護、災害搶救為主,並得視狀況,協助
地方自衛治安及軍事輔助勤務,其執行要點(詳附件八)。
六、外事警察勤務:
外事警察勤務,以外僑管理、僑防、涉外案件之處理等,其應執行
之要點(詳附件九)。
|
警察局及各分局勤務指揮中心之權責:
一、勤務指揮中心置正、副指揮官,由正、副主管(官)依行政指揮系
統遂行其職權,並負成敗之責。
二、本局勤務指揮中心置主任一人,負責綜理全中心業務,另配置執勤
官、員(督察員四人,課員二人(以上均專任),作業員、通訊員
若干人。執勤官代表指揮官、副指揮官,負統一調度、指揮、管制
所屬警力,執行各種勤務。轄區內發生重大災害,事故或其他案件
時,得洽請非所屬附近他轄區警力協助之。
三、分局勤務指揮中心主任,由第二(督察)組組長兼任,其執勤官員
、作業員、通訊員則遴選組長、巡官、或其他適當人員兼任(職掌
與本局勤務指揮中心同)。
四、各級執勤官員應逐日填寫工作紀錄簿送陳指揮官核閱(如附表一)
。
五、勤務指揮中心作業設施,應建立下列基本資料(圖表):
(一)最新狀況圖。
(二)勤務狀況表(如附表二─三)。
前項勤務狀況表,分局以顯示警網勤務活動,本局以管制機動警網
為主。
(三)治安狀況處置紀錄表(如附表四)。
(四)組織系統表(如附表五─六)。
(五)人員狀況表(如附表七)。
(六)通訊網路圖(如附表八)。
(七)車輛裝備現況表(如附表九)。
(八)斑點圖:依照「各級勤務指揮中心設置斑點圖作業要點」設置之
(如附表十)。
六、勤務指揮中心作業設施有關表冊及資料規定:
(一)受理各類案況紀錄(通報)單(如附表十一)。
(二)為民服務紀錄(通報)單(如附表十二)。
(三)勤務指揮中心治安情報一般事故紀錄(退報)單(如附表十三)
。
(四)各類案件統計表(如附表十四─十六)。
七、勤務指揮中心作業設施有關應用設備之規定:
(一)通訊:有線電話、無線電話、錄音機,SCA廣播接收機、傳真
機、電腦端末機。
(二)車輛:對機動力需用之車輛及油料,應有準備及控制。
(三)發動機自動照明設備及滅火器。
(四)「一一九」、「一一○」報案系統。
(五)通訊以本局及各勤務指揮中心為第一優先。
八、勤務指揮中心對各種勤務活動應隨時瞭解其勤務狀況,其督考方式
採逐級管制為原則:
(一)計畫管制各分局隊警網每日勤務計畫(警網個數、警力配置、任
務目標、勤務地區、勤務時段、通訊代號、帶班人員等),應於
前一日十六時卅分前陳報本局勤務指揮中心列管。
(二)出勤收勤管制:各級警網出勤時,應先向勤務指揮中心試通無線
電話報告「入網」(無線電通訊網)列管、收勤時報告「離網」
,經允准後始可收勤,並將電臺關閉。
(三)定時定點報告:警網執行任務,以採定時報告為原則,於到達及
離開目標地區時,並與勤務指揮中心實施定點報告,其時距與次
數以每卅分鐘報告一次為原則。
(四)勤務查詢:本局及各分局勤務指揮中心對所列管之警網勤務活動
、執行情形,應不定時實施無線(有線)電話查詢及必要之諮詢
與支援。
(五)標圖管制:本局及各分局勤務指揮中心,對於警網勤務狀況,並
隨時根據報告以符號標示於最新狀況圖。
九、狀況處置:應強調速度與確實,爭取最先一秒鐘,注重工作實效並
要求:
(一)報告快。
(二)指揮快。
(三)行動快。
(四)通訊快。
十、本局及各分局勤務指揮中心受理報告時,應注意左列事項:
(一)報案紀律:初報、續報、結報。
(二)報告紀錄:複誦、紀錄、質疑、受理各類案況紀錄(通報)單。
(三)狀況標示:標圖。
十一、勤務指揮中心對狀況標示之規定:
(一)治安狀況標示。
(二)勤務活動狀況標示。
(三)最新狀況圖,以標示治安狀況為主,勤務狀況得摘要標示之。
(四)各單位所研判之治安狀況。
(五)重要勤務活動狀況。
十二、勤務指揮中心運作:勤務指揮中心對發生之各類治安事件,交通
事故,災害事件之勤務活動,均應正確,完整、迅速報告上級。
十三、上級或長官交辦事項及重要案件須管制者,均應紀錄或通報業(
勤)務主管單位,並予列管。
十四、一般案(事)件,值日執勤官應按狀況處置原則與要領逕行處置
,對重要(大)案(事件),應本「一面報告,一面處理」原則循
三線系統分別向上級機關報告最新狀況,其程序係「各級勤務指揮
中心重大事故(情報)報告處理區分表」(如附表十七)分別辦理
。後續狀況並應衡量性質作彈性處置及通報。
十五、發生重大治安狀況時,應即示警(警鈴或閃光燈)提醒全體執勤
人員注意,並藉複誦質疑將狀況傳知有關執勤人員。
十六、命令傳達作業要領應遵照「內政部警政署傳達急要命令規定事項
」辦理。受領SCA廣播紀錄後,應依照「各級警察機關使用警察
廣播電臺SCA專用廣播作業規定事項」辦理(如附表十八~十九
)。
十七、定期會報:
(一)晨報。
(二)月報。
(三)季報。
(四)年報。
十八、本局勤務指揮中心週一至週六每日八時卅分舉行晨報,每月(季
、年)舉行月(季、年)報。各分局勤務指揮中心舉行晚報、晚報
時間,與會人員,按實際狀況自訂,並向本局報備。
十九、警網規劃:
(一)本局勤務指揮中心執勤官於晨報提報前一日轄內全般治安狀況、
勤務績效、各有關單位主管並檢討分析最新狀況,提出當日勤務
規劃建議。
(二)各分局勤務指揮中心舉行晚報時,執勤官應提報當日轄內全般治
安狀況,勤務績效,及有關組分析檢討最新狀況,並提出次日警
網規劃建議或請求本局支援事項建議。
(三)指揮官應裁示警網勤務規劃重點。
(四)本局各分局勤務指揮中心對各單位請求支援事項,應立即作適切
之處置,務求執勤靈活落實有效。
二十、各種定期會報各相關單位主管應行分析研討內容:
(一)刑事案件分析、研判、勤務規劃、改進建議事項。
(二)交通事故分析、研判、勤務規劃、改進建議事項。
(三)災害事件分析、研判、勤務規劃、改進建議事項。
(四)治安事件分析、研判、勤務規劃、改進建議事項。
(五)各類案(事)件定期分析、研判,均應作詳實紀錄,作為今後防
止再發生之對策,分別提出報告與建議。
二一、督導評鑑:
(一)機動警網勤務執行後應即檢討,對於重要勤務應專案檢討,一般
勤務得併各級勤務指揮中心定期會報實施。
(二)實施定期(不定期)檢查(檢查紀錄表格式如附件二十)。
(三)各級警網績效由業務管制單位列入考核,於每年年終(中)計鑑
、專案陳報,並辦理獎懲。
(四)各級單位有關專案勤務或就轄區治安狀況,得自行訂定補充規定
,但應報核。
(五)各勤務指揮中心應用之圖、表、冊均應依照要函一號之規定使用
統一式,以資劃一。
|
警察勤務之裝備機具,按需要配備之,其使用管理要點(詳附件十)。
|
第六章 勤前教育
|
為貫徹政令執行,檢討勤務得失,提高工作效率,改善服務態度為主旨
,實施勤前教育,依左列規定:
一、基層勤前教育:
(一)以分駐(派出)所、保安、交通警察隊、消防分
(小)隊、及分局警備隊等為實施單位,由主管主持,其實施時
間,以每次不超逾三十分鐘為度,自每日上午七時三十分至八時
舉行為原則。
(二)實施單位實有人數在七人以上者,應逐日實施;三人以下勤務單
純者,得不拘形式每週實施兩次。前一日輪休及休假期滿者,應
參加當日勤前教育。前項實有人數不包括主管在內。
(三)深夜服勤者得免參加,事後仍應就勤教紀錄簿傳閱欄簽章,並須
將重要指示記入勤務手冊內。
二、聯合勤前教育:
(一)分局每兩週舉行聯合勤前教育一次為原則,由分局長主持。
(二)局長、副局長、督察長得輪流列席聯合勤前教育提示。
(三)聯合勤前教育舉行時,基層勤前教育得免予舉行。
三、專案勤前教育:
(一)於執行專案或臨時特定勤務前舉行,由主管親自主持或指定資深
之帶班人員主持之。
(二)前一日深夜舉行戶口臨檢,保安檢查等專案勤務時,次日基層勤
前教育,得免予舉行;聯合勤前教育得順延之。
四、施教內容:
(一)檢查儀容、服裝及應勤裝具是否符合規定。
(二)宣達重要政令。
(三)治安狀況之分析、研判。
(四)檢討勤務規劃、執行及服務態度之得失。
(五)重要工作提示與任務交付。
五、施教程序:
(一)基層及聯合勤前教育:
1.清查人數:基層勤前教育,除本條第一款第三項人員以外,均須
參加,逐一點名;聯合勤前教育參加人員;分局各組組長及有關
勤(業)務人員、分駐(派出)所(除服勤者外)員警一律參加
。
2.檢查儀容、服裝及應勤裝具:
檢查儀容、服裝是否合乎要求。
武器、彈藥、無線電機是否按規定攜帶裝填,無線電機通信是
否良好。
勤區查察,應攜帶勤區查察袋(箱),放置查察所需用具及簿
、卡、單、表。
勤務手冊、考勤簿、鋼筆(原子筆)有無隨身攜帶,置於上衣
口袋備用。
3.宣達重要政令;針對當前執行重點工作有關法令或規定,予以重
複施教,以利勤務執行。
4.治安狀況之分析,研判其可能發生之狀況。
5.檢討勤務規劃、執行及服務態度得失。
參照轄內治安環境需求,適切檢討勤務規劃。依據歷次任務
執行情形及員警服務態度得失,個案提出具體檢討。
6.重要工作提示與交付:依據勤務執行重點及長官指示事項加以提
示與支付。提示時,應就執行方法、技巧詳為說明。
7.質疑考詢:
勤務人員有疑問者提出質疑。
主持人針對勤前教育施教內容及勤務執行事項提出考詢。
(二)專業勤前教育:
1.集合清點人數:任務編組成員全體集合,依指定順序排列,逐一
點名。
2.提示任務:提示本次任務名稱、性質,包括勤務時間、地點及各
編組成員任務分配等。
3.宣達有關狀況及規定:提示最新社情、治安狀況及勤務守則規定
。
4.提示任務執行要領與注意事項及歷次任務執行缺失與改進。
依據各編組成員任務性質、提示執行方法與技巧。
上級要求注意事項。
歷次任務執行缺失檢討及改進措施。
5.宣達識別暗語、暗記:包括代號、暗語、警報信號、連絡手勢等
。
6.檢查儀容、服裝、應勤裝具是否符合規定,並試通無線電。
7.分配交通工具及規定出發梯次。
8.質疑考詢:
勤務人員有疑問者提出質疑。
主持人考詢勤務守則、暗語、暗記、警報信號、連絡手續及有
關狀況與規定。
9.對錶出發。
六、一般規定:
(一)勤前教育以出勤前集中舉行為原則。
(二)勤前教育施教時間,不列入警察勤務條例第十八條第二項之勤務
時數,但得併計超勤時數。
(三)勤前教育主持人應妥為準備,將施教內容扼要註記於勤前教育紀
錄簿內(格式如附件五),以利施教。
(四)聯合勤前教育之施教重點資料,應即發所屬勤務單位粘貼勤前教
育紀錄簿內傳閱。
(五)專案勤前教育之施教重點資料,應比照前項規定辦理;任務執行
完畢後,並應將執行情形及得失詳為檢討紀錄。
(六)員警對於勤前教育重要事項,應摘記於勤務手冊內,同時並在傳
閱欄內簽章。
(七)員警差假期間之勤前教育仍應補閱紀錄,並予簽章。
(八)施教單位主管對所屬員警勤務手冊,每月應抽查一次。
七、獎懲規定:
(一)無故不舉行或不參加勤前教育者申誡,遲到早退者劣蹟註記。
(二)勤前教育紀錄簿無故未依規定紀錄達三次以上者申誡,二次以下
者劣蹟註記,情節重大者,從重議處。
(三)勤務手冊無故未依規定過錄達五次以上者申誡,四次以下者劣蹟
註記,情節重大者,從重議處。
八、勤前教育督考規定:
(一)各分局、隊對所屬單位勤前教育實施情形,應循主官、督察、業
務三個系統加強督導考核,使能發揮預期之效果。
(二)各級主管及勤務督察人員查勤時,應同時督考所屬施教單位勤前
教育,並填報督導(查勤)報告表,對於特別優劣之施教單位,
應依照規定簽報獎懲。
|
第七章 勤務督導
|
為激勵服務人員工作士氣,指導工作方法及考核勤務績效,特訂定勤務
督察實施要點,勤務督察人員查勤次數及減免標準,強化勤務紀律優劣
事蹟標準,強化勤務紀律實施要點,勤務督察人員績效考核評分及獎懲
標準(詳如附件十一、十一─一、十一─二、十一─三、十一─四)。
黎明、黃昏、暴風、雨、雪、重要節日及特殊地區,應加強勤務督導。
|
第八章 附則
|
勤務規劃由勤務指揮中心、督察室、行政課配合辦理、各直屬隊、分局
應指定專人辦理勤務規劃工作。
|
本局各課室主管與承辦業務人員,得就主管業務需要,赴各單位督導,
各單位業務承辦人員,亦得赴所屬基層單位督導,務使內外勤(業)務
密切配合。
|
本細則陳報臺灣省政府警務處核准後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