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勤務方式如左:
一、勤區查察:
(二)勤區查察,由警勤區警勤區內實施之,以戶口查察為主,對可疑
人、地、事、物,應加強查訪,藉以深入了解轄區治安動態,俾
達成「面的監控」,並運用民力協助情報佈建與蒐集,加強為民
服務,推展警民合作,推行必要政令等任務。
(二)勤區查察以日出後,日沒前行之為原則,但基於治安需要,得經
局長核准,於日沒後,日出前會同村里鄰長執行,必要時得商請
就近地區軍憲派員參加協助。
(三)勤區查察工作應行注意事項(詳附件一)。
(四)查巡合一;勤區查察時應適應社情地區特性,偏遠分駐(派出)
所未編入機動警網者,應簽證經過路線巡邏箱及依勤務規劃查巡
特定地區,對巡邏應行注意事項,亦應注意辦理。
(五)各分局應依據本局七十五年八月十二日警戶字第二四八三一號函
規定考量勤區戶口數及轄區治安狀況,檢討核定確實所需勤查時
數,各所對分局核定之時數,應切實遵行,非有「臺灣省戶口查
察實施規定之甲二之情形」不得任意變更。
(六)資料註記提報:警勤區警員於勤區查察後所獲資料、情報應立即
註記、提報,以爭取時效,俾供分局及時分析研究,並採取必要
措施,於每次勤查勤務之最後預留十~二十分鐘作為資料註記提
報時間。
二、巡邏:
(一)巡邏線箱之劃設:
1.警勤區警員,依當日戶口查察之往返路程為勤區巡邏線,實施查
巡合一。
2.分駐(派出)所應依據地區特性,交通治安狀況等劃設二以上之
巡邏線,惟鄉鎮市公所所在地及繁雜地區之分駐(派出)所,應
劃設三以上之巡邏線,依照勤務規劃區(線)實施巡邏,以巡察
研究,防止危害為主,並執行檢查、取締、盤詰及其他一般警察
勤務。
3.各區(線)應選擇重點設置巡邏箱,置表簽到。
4.未編入警網勤務之所,晝間併入勤區查察實施「查巡合一」,夜
間及深夜協調鄰近之所配合(日期、時間由各所主管視治安情狀
擬定),每週實施各二次巡邏。
上項夜間深夜巡邏勤務,如遇實施專業勤務時,合併實施。
5.各直屬隊巡邏勤務,除比照上述規定外,其巡邏時段、班次、路
線,由各該隊規劃辦理。
6.分駐(派出)所以機車巡邏為主,汽車巡邏為輔,分局警備隊以
汽車巡邏為主,機車巡邏為輔,專屬各隊之巡邏,亦以汽車巡邏
為主,機車巡邏為輔。
(二)巡邏勤務之實施:
1.巡邏應運用組合警力編機動警網執行之,但警力不足無法編網或
治安狀況單純時,可編派二名以上警方執行之。
2.轄區有治安顧慮時段應列為重點時段,加強巡守勤務。
3.有關巡邏路線與重點守望計畫表(如附表一)及巡邏守則(如附
表二),應參照其轄區狀況分析,彈性調整。
(三)巡邏勤務應執行之項目:
1.犯罪預防─可疑人、地、事、物之查察及盤詰等。
2.人犯查捕─通緝犯、現行犯、準現行犯、逃犯之逮捕及現行違警
違規人之帶案等。
3.事故處理─交通事故,違警事件及刑事案件等。
4.秩序維護─交通事故之維護,噪音、賭博、色情營業之取締等。
5.市容整理─街道、公共場所、攤販及廣告標語等。
6.安全保護─迷童、酒醉者之保護、傷患、急難者之救護等。
7.排解糾紛,解釋疑難。
8.接受民眾詢問及口頭報案。
9.其他有關政令執行及為民服務事項。
(四)巡邏勤務應注意事項:
1.巡邏員警巡邏區內,應依所定路線巡邏,如無其他事故不得無故
巡出區域以外或減少定線之巡邏。
2.巡邏時應多看多聽,並視巡邏地區之情狀斟酌巡邏時間之速度。
3.巡邏時遇線上有巡邏箱時,應將到達時間簽註於簽章表以備稽考
。
4.巡邏人員到達重點地點或十字路,應即時停止察看並實施路檢。
5.分駐(派出)所,均應就各該轄區圖上標註巡邏路線,守望地點
,設置之巡邏箱暨重點守望情形詳確註明,置於主管玻璃板下,
供查考使用。
6.巡邏人員應隨時提高警覺,及自身之安全,尤其夜間、深夜勤務
時,於巡邏線上週圍,應特別注意人、事、地、物之異況徵候,
以採取必要之行動。
7.對所見及所處理事故案件,應簡要記載筆記,如遇有緊急事故,
應即時一面報告一面處理。
8.巡邏中因疾病或其他事故而缺簽線上之巡邏箱時,收勤後應向其
長官陳明,並紀錄於勤務手冊上,以資查考。
9.初抵巡邏區或將離開之際,均須嚴密巡視一週。
10.巡邏人員經過風化區、特定營業及公共娛樂場所(含涉嫌色情營
業場所),應予實施臨檢查察。
11.巡邏人員出勤收勤及入網、離網,以及到達、離開目標地點時,
均應按規定以無線電向其勤務指揮中心報告。
12.巡邏返所時,應將所發生之案件或較大事故,詳為記載於工作紀
錄簿,並面報主管及告知接班人員。
三、臨檢:
(一)臨檢,於公共場所或指定處所、路段,由服務人員擔任臨場檢查
或路檢,執行取締、盤查及有關法令賦予之勤務。
(二)臨檢勤務如一個警網警力不敷時,應即向上級申請增派警力以掃
蕩方式行之,對公共場所或易於發生事故之處所,實施威力巡邏
,及必要之查察盤詰與檢肅不良份子,以維社會治安。
(三)臨檢勤務應注意之事項:
1.須明瞭各種臨檢事項有關法令,尤其對單行管理章則須特加瞭解
,以作實施臨檢查察之根據。
2.對臨場檢查之對象,須事先明瞭其營業環境,業務內容,以免臨
場無從著手或受人蒙敝。
3.臨檢人員應在臨檢表上簽證(附表三)。
4.臨檢人員於臨檢時應注意態度,講求方法、技術,不可有疏漏粗
率。
四、守望:
(一)分駐(派出)所於衝要地點及事故特多地區,因事實需要設置崗
位或劃定區域,派遣守望人員於一定位置瞭望,擔任警戒、警衛
、管制,並受理報告,為民服務,解釋疑難,整理交通秩序,執
行一般警察勤務。
(二)守望勤務,必要時以埋伏方式行之。
五、值班:
(一)值班勤務執行之事項:
1.值班,由服勤人員在分駐(派出)所、隊所設之值班臺位置值勤
,負責通訊連絡、傳達命令、接受民眾查詢、申請、報案、駐地
安全維護、武器彈藥器材簿冊保管、收發公文、內務及環境衛生
之整理及處理臨時事故等。
2.三人以下之隊、組、所二十二時至翌日六時得改為值宿。四人、
五人之所,每人每日值班以四小時為原則,但零至六時,得改為
值宿,主管每日均得值得二小時。
3.六人以上之隊、組、所,每人每日值班以二至四小時為原則;主
管並得視察際需要,參加值班勤務。
4.各分駐(派出)所應視治安狀況實際需要,於重點時段得採一明
一暗部署,編排雙人警衛勤務,或調用義警,民防隊員等補助警
方協助擔任暗崗勤務。
5.夜間自零時至翌日六時止,輪值人員得在門前瞭望,擔任守望勤
務,以加強維護駐地及附近地區之安全。
(二)值班應注意事項:
1.值班時應服裝整齊,態度端正,精神振作。
2.值班時如發附近來往人物有異狀時,應即探查其情狀,如有涉及
案情或可疑問題,即通知備勤人員加以詳查處理。
3.準時交換班;接班人員未到,及未交接清楚前,交班人員不得自
行離去。
4.交接班時,應將有關勤務簿冊、口令、武器、器材、公文、鑰匙
及未了事(案)件等詳為點交並簽章,以明責任。
5.在值班時間內所處理之事務或所見之情況,應隨時予以登記於有
關簿冊內。
6.值班人員晚上值班,依規定改為值宿者,應睡於值班臺旁、武器
及重要器材妥放於持取方便之處,聞警鈴或電話聲響,應即時起
來處理。
7.值班人員在不影響上述各規定工作範圍內,得於值班臺上整理資
料。
8.分局內設有派出所有,其分局門衛「明」、「暗」崗,原由該派
出所負責,如警力不足時暗崗得由分局派員支援。
六、備勤:
(一)備勤列入員警服務時間,各所(隊、組)應視轄區實際治安狀況
需要編排備勤勤務,務求「備當其用」。
(二)備勤人員應著裝整齊在隊、組、所待命,以備突發事故機動使用
,其任務以擔任臨時勤務之派遺,替補缺勤、傳達重要公文、解
送人犯,以及其他上級交辦事項之處理。
(三)備勤人員應遵守左列事項:
1.除晝間應在隊、組、所待命外,夜間二十二時至翌日六時之備勤
,亦應值宿於備勤室或辦公廳內,非經主管核准,不得擅離,以
保持隨時應變及立即反應之態勢。
2.遇有派遣時,不得藉詞推託。
3.完成臨派遣任務後,應即返回隊、組、所待命,繼續擔任備勤勤
務。
4.擔任臨時勤務時,應將出入時間、地點、工作情形、處理經過之
案(事)件,分別於出入登記簿及工作紀錄簿內詳為登記。
5.未奉派遣擔任臨時勤務時,應行保養裝備及整理文書簿冊或研讀
常訓學科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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