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縣警察局警察勤務實施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072年08月19日

條文關聯

  每日勤務時間依左列原則行之:
  一、每日勤務時間為二十四小時,其起訖時間,自上午八時至翌日八時
      ,零時六時為深夜勤,六時至十八時為日勤,十八時至二十四時為
      夜勤。
  二、服勤人員每日勤務以八小時為原則,但外宿日得服勤六小時,每週
      以四十四小時為度,必要時,得視實際情形酌予延長之。
  三、服勤人員每週輪休全日一次,外宿二次,遇有臨時得停止之;並得
      視治安狀況需要,在分局隊、所待命服勤。
  四、各所(隊、組)應視轄區治安狀況需要,控制適當警力,在所(隊
      、組)待命服勤,以補充備勤之不足,備機動派遣之用。待命服勤
      人員,非經主管允准不得私自外出,外出時應告知值班人員去處與
      聯絡電話,並在出入登記簿登記。
  五、前項延長服勤,停止輪休或待命服勤之時間,得酌予補假。
  六、員警居住他縣市,且眷屬未隨住任所者,經報分局核准後,其輪休
      、外宿得合併之。
  七、主管(含副主管)輪休、外宿,由分局(隊)視治安狀況排表實施
      。但其輪休離所(隊)時,除應指定適當人員代理,並告知其去處
      地址、聯絡電話號碼、登記「員警出入登記簿」後,電報分局(隊
      )備查。
  八、各隊、組、所非輪服值班人員,視其人數多寡及勤務需要,應區分
      二至三梯次輪流用膳,其用膳時間,按規定早、中、晚膳一律均以
      一小時(連同往返時間)為限。
  九、六人以下之所及消防分(小)隊,同一天不得有二人以上之輪休,
      在所、隊休息(勤務人員)不得同時半數以上外出,每次外出以二
      小時為原則,並應於二十二時前一律返所、隊,不得再外出。
  十、四人以下之所及消防分(小)隊,有人請假,當天避免排輪休。
  十一、輪休外宿起訖時間規定:
      輪休:自上午八時起至翌日上午七時止。
      外宿:自十八時至翌日上午七時止。
      上述輪休、外宿人員均應參加服勤當日之勤前教育(各隊參照辦理
      )。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