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勤務時間依左列原則行之:
一、每日勤務時間為二十四小時,其起訖時間,自上午八時至翌日八時
,零時六時為深夜勤,六時至十八時為日勤,十八時至二十四時為
夜勤。
二、服勤人員每日勤務以八小時為原則,但外宿日得服勤六小時,每週
以四十四小時為度,必要時,得視實際情形酌予延長之。
三、服勤人員每週輪休全日一次,外宿二次,遇有臨時得停止之;並得
視治安狀況需要,在分局隊、所待命服勤。
四、各所(隊、組)應視轄區治安狀況需要,控制適當警力,在所(隊
、組)待命服勤,以補充備勤之不足,備機動派遣之用。待命服勤
人員,非經主管允准不得私自外出,外出時應告知值班人員去處與
聯絡電話,並在出入登記簿登記。
五、前項延長服勤,停止輪休或待命服勤之時間,得酌予補假。
六、員警居住他縣市,且眷屬未隨住任所者,經報分局核准後,其輪休
、外宿得合併之。
七、主管(含副主管)輪休、外宿,由分局(隊)視治安狀況排表實施
。但其輪休離所(隊)時,除應指定適當人員代理,並告知其去處
地址、聯絡電話號碼、登記「員警出入登記簿」後,電報分局(隊
)備查。
八、各隊、組、所非輪服值班人員,視其人數多寡及勤務需要,應區分
二至三梯次輪流用膳,其用膳時間,按規定早、中、晚膳一律均以
一小時(連同往返時間)為限。
九、六人以下之所及消防分(小)隊,同一天不得有二人以上之輪休,
在所、隊休息(勤務人員)不得同時半數以上外出,每次外出以二
小時為原則,並應於二十二時前一律返所、隊,不得再外出。
十、四人以下之所及消防分(小)隊,有人請假,當天避免排輪休。
十一、輪休外宿起訖時間規定:
輪休:自上午八時起至翌日上午七時止。
外宿:自十八時至翌日上午七時止。
上述輪休、外宿人員均應參加服勤當日之勤前教育(各隊參照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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