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局如基於事實需要,須將個別勤務與共同勤務分別實施時,得以分 局或分駐(派出)所為單位,指派警員專責執行勤區查察;必要時,將 其警勤區擴大之,並另指派警員輪服共同勤務。 前項勤務,因臨時執行特別勤務,必須變更平時勤務,服勤人員應依其 上級命令服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