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縣警察局警察勤務實施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072年08月19日

條文關聯

  警察局如基於事實需要,須將個別勤務與共同勤務分別實施時,得以分
  局或分駐(派出)所為單位,指派警員專責執行勤區查察;必要時,將
  其警勤區擴大之,並另指派警員輪服共同勤務。
  前項勤務,因臨時執行特別勤務,必須變更平時勤務,服勤人員應依其
  上級命令服行之。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