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縣警察局警察勤務實施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072年08月19日

條文關聯

  專屬及其他警察勤務:
  一、刑事警察隊刑事、經濟警察勤務:
  (一)刑事警察之工作,為執行犯罪偵防;以偵察犯罪為主,預防犯罪
        為輔,並以達成破案為首要目標。
  (二)刑事警察勤務採二十四小時持續制,保持彈性運用,確實掌握機
        動警力,靈活調度,迅速反應。
  (三)刑事警察為便衣警察,執勤時應服裝整潔,言行嚴謹,但為達成
        任務,必要時得化裝成各種身分,出入各種場所。
  (四)刑事警察執行勤務時,應依規定隨時攜帶武器、手銬等應勤裝備
        ,並應謹慎佩帶,不得任意暴露,如遇歹徒抗拒或暴行時,依照
        警械使用條例規定當機立斷適切使用。
  (五)刑事警察勤務得單獨執行,亦得配合行政警察執行,發揮整體偵
        防功能,並注意通報、協調支援。
  (六)刑事警察執行勤務時,應隨時隨地運用各種關係,蒐集犯罪情報
        ,及時處理,俾能對犯罪防範於未然,消弭於無形。
  (七)刑事警察勤務執行要點(詳附件二)。
  (八)經濟警察勤務,以透過各項勤務活動方式實施之,其執行要點(
        詳附件三)。
  二、交通警察隊交通警察勤務:
  (一)機動警網,以本縣重要道路為主,區分若干巡邏線,視實際情形
        設置巡邏箱。
  (二)交通稽查:稽查勤務併機動警網及交通整理勤務行之。
  (三)交通指揮:於重要叉路口及特殊場所固定指揮崗;如遇有重大節
        日或演習、集會情事,派遣臨時崗位指揮及疏導行人車輛。
  (四)交通秩序整理:以行政警察為主,但無行政警察在場時,亦得執
        行騎樓地、人行道之秩序整理勤務。
  (五)交通警察勤務應遵守之要點及交通事故處理應遵守之要點詳細規
        定(詳附件四及四─一)。
  三、保安警察隊(含分局警備隊)保安警察勤務:
      保安警察勤務,以機動勤務為主,故採行集中制為原則,並服行警
      衛、看守等勤務,其應執行之要點(詳附件五)。
  四、消防警察隊消防警察勤務:
      消防警察隊為消防警察勤務執行及監督機構,分(小)隊為勤務執
      行機構,責任區為基本單位,其勤務項目:
  (一)值班。
  (二)消防查察。
  (三)水源調查。
  (四)警備。
  (五)災害搶救。
  (六)為民服務。
    上述各項勤務執行要點,由該隊依照臺灣地區消防警察注意事項及本
    細則有關條款,並參酌實際情形實施之消防警察勤務應行遵守之要點
    (詳附件六)。
  五、保安警備及民防勤務:
  (一)保安警備,其任務係「防患於未然,弭禍於無形」的預防危害與
        破壞之工作,在執行勤務時,應依據社會治安狀況並就分析研判
        結論,針對可能生危害、破壞與災害之人、事、時、地、物施行
        警戒防備之諸般措施,其執行要點(詳附件七)。
  (二)民防勤務,以民間防空防護、災害搶救為主,並得視狀況,協助
        地方自衛治安及軍事輔助勤務,其執行要點(詳附件八)。
  六、外事警察勤務:
      外事警察勤務,以外僑管理、僑防、涉外案件之處理等,其應執行
      之要點(詳附件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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