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縣警察局警察勤務實施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072年08月19日

條文關聯

  警察局及各分局勤務指揮中心之權責:
  一、勤務指揮中心置正、副指揮官,由正、副主管(官)依行政指揮系
      統遂行其職權,並負成敗之責。
  二、本局勤務指揮中心置主任一人,負責綜理全中心業務,另配置執勤
      官、員(督察員四人,課員二人(以上均專任),作業員、通訊員
      若干人。執勤官代表指揮官、副指揮官,負統一調度、指揮、管制
      所屬警力,執行各種勤務。轄區內發生重大災害,事故或其他案件
      時,得洽請非所屬附近他轄區警力協助之。
  三、分局勤務指揮中心主任,由第二(督察)組組長兼任,其執勤官員
      、作業員、通訊員則遴選組長、巡官、或其他適當人員兼任(職掌
      與本局勤務指揮中心同)。
  四、各級執勤官員應逐日填寫工作紀錄簿送陳指揮官核閱(如附表一)
      。
  五、勤務指揮中心作業設施,應建立下列基本資料(圖表):
  (一)最新狀況圖。
  (二)勤務狀況表(如附表二─三)。
      前項勤務狀況表,分局以顯示警網勤務活動,本局以管制機動警網
      為主。
  (三)治安狀況處置紀錄表(如附表四)。
  (四)組織系統表(如附表五─六)。
  (五)人員狀況表(如附表七)。
  (六)通訊網路圖(如附表八)。
  (七)車輛裝備現況表(如附表九)。
  (八)斑點圖:依照「各級勤務指揮中心設置斑點圖作業要點」設置之
        (如附表十)。
  六、勤務指揮中心作業設施有關表冊及資料規定:
  (一)受理各類案況紀錄(通報)單(如附表十一)。
  (二)為民服務紀錄(通報)單(如附表十二)。
  (三)勤務指揮中心治安情報一般事故紀錄(退報)單(如附表十三)
        。
  (四)各類案件統計表(如附表十四─十六)。
  七、勤務指揮中心作業設施有關應用設備之規定:
  (一)通訊:有線電話、無線電話、錄音機,SCA廣播接收機、傳真
        機、電腦端末機。
  (二)車輛:對機動力需用之車輛及油料,應有準備及控制。
  (三)發動機自動照明設備及滅火器。
  (四)「一一九」、「一一○」報案系統。
  (五)通訊以本局及各勤務指揮中心為第一優先。
  八、勤務指揮中心對各種勤務活動應隨時瞭解其勤務狀況,其督考方式
      採逐級管制為原則:
  (一)計畫管制各分局隊警網每日勤務計畫(警網個數、警力配置、任
        務目標、勤務地區、勤務時段、通訊代號、帶班人員等),應於
        前一日十六時卅分前陳報本局勤務指揮中心列管。
  (二)出勤收勤管制:各級警網出勤時,應先向勤務指揮中心試通無線
        電話報告「入網」(無線電通訊網)列管、收勤時報告「離網」
        ,經允准後始可收勤,並將電臺關閉。
  (三)定時定點報告:警網執行任務,以採定時報告為原則,於到達及
        離開目標地區時,並與勤務指揮中心實施定點報告,其時距與次
        數以每卅分鐘報告一次為原則。
  (四)勤務查詢:本局及各分局勤務指揮中心對所列管之警網勤務活動
        、執行情形,應不定時實施無線(有線)電話查詢及必要之諮詢
        與支援。
  (五)標圖管制:本局及各分局勤務指揮中心,對於警網勤務狀況,並
        隨時根據報告以符號標示於最新狀況圖。
  九、狀況處置:應強調速度與確實,爭取最先一秒鐘,注重工作實效並
      要求:
  (一)報告快。
  (二)指揮快。
  (三)行動快。
  (四)通訊快。
  十、本局及各分局勤務指揮中心受理報告時,應注意左列事項:
  (一)報案紀律:初報、續報、結報。
  (二)報告紀錄:複誦、紀錄、質疑、受理各類案況紀錄(通報)單。
  (三)狀況標示:標圖。
  十一、勤務指揮中心對狀況標示之規定:
  (一)治安狀況標示。
  (二)勤務活動狀況標示。
  (三)最新狀況圖,以標示治安狀況為主,勤務狀況得摘要標示之。
  (四)各單位所研判之治安狀況。
  (五)重要勤務活動狀況。
  十二、勤務指揮中心運作:勤務指揮中心對發生之各類治安事件,交通
      事故,災害事件之勤務活動,均應正確,完整、迅速報告上級。
  十三、上級或長官交辦事項及重要案件須管制者,均應紀錄或通報業(
      勤)務主管單位,並予列管。
  十四、一般案(事)件,值日執勤官應按狀況處置原則與要領逕行處置
      ,對重要(大)案(事件),應本「一面報告,一面處理」原則循
      三線系統分別向上級機關報告最新狀況,其程序係「各級勤務指揮
      中心重大事故(情報)報告處理區分表」(如附表十七)分別辦理
      。後續狀況並應衡量性質作彈性處置及通報。
  十五、發生重大治安狀況時,應即示警(警鈴或閃光燈)提醒全體執勤
      人員注意,並藉複誦質疑將狀況傳知有關執勤人員。
  十六、命令傳達作業要領應遵照「內政部警政署傳達急要命令規定事項
      」辦理。受領SCA廣播紀錄後,應依照「各級警察機關使用警察
      廣播電臺SCA專用廣播作業規定事項」辦理(如附表十八~十九
      )。
  十七、定期會報:
  (一)晨報。
  (二)月報。
  (三)季報。
  (四)年報。
  十八、本局勤務指揮中心週一至週六每日八時卅分舉行晨報,每月(季
      、年)舉行月(季、年)報。各分局勤務指揮中心舉行晚報、晚報
      時間,與會人員,按實際狀況自訂,並向本局報備。
  十九、警網規劃:
  (一)本局勤務指揮中心執勤官於晨報提報前一日轄內全般治安狀況、
        勤務績效、各有關單位主管並檢討分析最新狀況,提出當日勤務
        規劃建議。
  (二)各分局勤務指揮中心舉行晚報時,執勤官應提報當日轄內全般治
        安狀況,勤務績效,及有關組分析檢討最新狀況,並提出次日警
        網規劃建議或請求本局支援事項建議。
  (三)指揮官應裁示警網勤務規劃重點。
  (四)本局各分局勤務指揮中心對各單位請求支援事項,應立即作適切
        之處置,務求執勤靈活落實有效。
  二十、各種定期會報各相關單位主管應行分析研討內容:
  (一)刑事案件分析、研判、勤務規劃、改進建議事項。
  (二)交通事故分析、研判、勤務規劃、改進建議事項。
  (三)災害事件分析、研判、勤務規劃、改進建議事項。
  (四)治安事件分析、研判、勤務規劃、改進建議事項。
  (五)各類案(事)件定期分析、研判,均應作詳實紀錄,作為今後防
        止再發生之對策,分別提出報告與建議。
  二一、督導評鑑:
  (一)機動警網勤務執行後應即檢討,對於重要勤務應專案檢討,一般
        勤務得併各級勤務指揮中心定期會報實施。
  (二)實施定期(不定期)檢查(檢查紀錄表格式如附件二十)。
  (三)各級警網績效由業務管制單位列入考核,於每年年終(中)計鑑
        、專案陳報,並辦理獎懲。
  (四)各級單位有關專案勤務或就轄區治安狀況,得自行訂定補充規定
        ,但應報核。
  (五)各勤務指揮中心應用之圖、表、冊均應依照要函一號之規定使用
        統一式,以資劃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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