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縣警察局警察勤務實施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072年08月19日

條文關聯

  為貫徹政令執行,檢討勤務得失,提高工作效率,改善服務態度為主旨
  ,實施勤前教育,依左列規定:
  一、基層勤前教育:
  (一)以分駐(派出)所、保安、交通警察隊、消防分
        (小)隊、及分局警備隊等為實施單位,由主管主持,其實施時
        間,以每次不超逾三十分鐘為度,自每日上午七時三十分至八時
        舉行為原則。
  (二)實施單位實有人數在七人以上者,應逐日實施;三人以下勤務單
        純者,得不拘形式每週實施兩次。前一日輪休及休假期滿者,應
        參加當日勤前教育。前項實有人數不包括主管在內。
  (三)深夜服勤者得免參加,事後仍應就勤教紀錄簿傳閱欄簽章,並須
        將重要指示記入勤務手冊內。
  二、聯合勤前教育:
  (一)分局每兩週舉行聯合勤前教育一次為原則,由分局長主持。
  (二)局長、副局長、督察長得輪流列席聯合勤前教育提示。
  (三)聯合勤前教育舉行時,基層勤前教育得免予舉行。
  三、專案勤前教育:
  (一)於執行專案或臨時特定勤務前舉行,由主管親自主持或指定資深
        之帶班人員主持之。
  (二)前一日深夜舉行戶口臨檢,保安檢查等專案勤務時,次日基層勤
        前教育,得免予舉行;聯合勤前教育得順延之。
  四、施教內容:
  (一)檢查儀容、服裝及應勤裝具是否符合規定。
  (二)宣達重要政令。
  (三)治安狀況之分析、研判。
  (四)檢討勤務規劃、執行及服務態度之得失。
  (五)重要工作提示與任務交付。
  五、施教程序:
  (一)基層及聯合勤前教育:
      1.清查人數:基層勤前教育,除本條第一款第三項人員以外,均須
        參加,逐一點名;聯合勤前教育參加人員;分局各組組長及有關
        勤(業)務人員、分駐(派出)所(除服勤者外)員警一律參加
        。
      2.檢查儀容、服裝及應勤裝具:
        檢查儀容、服裝是否合乎要求。
        武器、彈藥、無線電機是否按規定攜帶裝填,無線電機通信是
          否良好。
        勤區查察,應攜帶勤區查察袋(箱),放置查察所需用具及簿
          、卡、單、表。
        勤務手冊、考勤簿、鋼筆(原子筆)有無隨身攜帶,置於上衣
          口袋備用。
      3.宣達重要政令;針對當前執行重點工作有關法令或規定,予以重
        複施教,以利勤務執行。
      4.治安狀況之分析,研判其可能發生之狀況。
      5.檢討勤務規劃、執行及服務態度得失。
        參照轄內治安環境需求,適切檢討勤務規劃。依據歷次任務
        執行情形及員警服務態度得失,個案提出具體檢討。
      6.重要工作提示與交付:依據勤務執行重點及長官指示事項加以提
        示與支付。提示時,應就執行方法、技巧詳為說明。
      7.質疑考詢:
        勤務人員有疑問者提出質疑。
        主持人針對勤前教育施教內容及勤務執行事項提出考詢。
  (二)專業勤前教育:
      1.集合清點人數:任務編組成員全體集合,依指定順序排列,逐一
        點名。
      2.提示任務:提示本次任務名稱、性質,包括勤務時間、地點及各
        編組成員任務分配等。
      3.宣達有關狀況及規定:提示最新社情、治安狀況及勤務守則規定
        。
      4.提示任務執行要領與注意事項及歷次任務執行缺失與改進。
        依據各編組成員任務性質、提示執行方法與技巧。
        上級要求注意事項。
        歷次任務執行缺失檢討及改進措施。
      5.宣達識別暗語、暗記:包括代號、暗語、警報信號、連絡手勢等
        。
      6.檢查儀容、服裝、應勤裝具是否符合規定,並試通無線電。
      7.分配交通工具及規定出發梯次。
      8.質疑考詢:
        勤務人員有疑問者提出質疑。
        主持人考詢勤務守則、暗語、暗記、警報信號、連絡手續及有
          關狀況與規定。
      9.對錶出發。
  六、一般規定:
  (一)勤前教育以出勤前集中舉行為原則。
  (二)勤前教育施教時間,不列入警察勤務條例第十八條第二項之勤務
        時數,但得併計超勤時數。
  (三)勤前教育主持人應妥為準備,將施教內容扼要註記於勤前教育紀
        錄簿內(格式如附件五),以利施教。
  (四)聯合勤前教育之施教重點資料,應即發所屬勤務單位粘貼勤前教
        育紀錄簿內傳閱。
  (五)專案勤前教育之施教重點資料,應比照前項規定辦理;任務執行
        完畢後,並應將執行情形及得失詳為檢討紀錄。
  (六)員警對於勤前教育重要事項,應摘記於勤務手冊內,同時並在傳
        閱欄內簽章。
  (七)員警差假期間之勤前教育仍應補閱紀錄,並予簽章。
  (八)施教單位主管對所屬員警勤務手冊,每月應抽查一次。
  七、獎懲規定:
  (一)無故不舉行或不參加勤前教育者申誡,遲到早退者劣蹟註記。
  (二)勤前教育紀錄簿無故未依規定紀錄達三次以上者申誡,二次以下
        者劣蹟註記,情節重大者,從重議處。
  (三)勤務手冊無故未依規定過錄達五次以上者申誡,四次以下者劣蹟
        註記,情節重大者,從重議處。
  八、勤前教育督考規定:
  (一)各分局、隊對所屬單位勤前教育實施情形,應循主官、督察、業
        務三個系統加強督導考核,使能發揮預期之效果。
  (二)各級主管及勤務督察人員查勤時,應同時督考所屬施教單位勤前
        教育,並填報督導(查勤)報告表,對於特別優劣之施教單位,
        應依照規定簽報獎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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