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勤區依左列規定劃分:
警勤區之劃分,配合自治區域以一村里劃設一個警勤區為原則,但一村
里所轄人口超過五百戶或二千口,且勤
(業)務繁忙者,得劃設兩個警勤區,村里過小者,一個警勤區得轄兩
個村里。
前項警勤區之劃分,應參酌人口疏密、治安狀況、地區特性、警力多寡
、工作繁簡、面積廣狹、交通電信設施及未來發展趨勢等情形,適當調
整之。
一、刑事警察,依地區特性與治安需求及其現置員額等,以分駐(派出
)所為單位,劃分刑事警察責任區。
二、消防警察,以分(小)隊為單位,就現有警力劃分若干責任區。
三、外事警察,以分局為單位,就現有警力劃分若干責任區。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