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分駐(派出)所為勤務執行機構,負責警勤區之規劃,勤務執行及
督導,其設置原則,除報由臺灣省政府警務處核定外,並依:
一、分駐所一律由所長主持,設立於未設置分局之鄉鎮市公所所在地。
二、派出所一般由巡佐主持,其有特殊情形者,得派巡官主持,地區偏
僻、治安單純,巡佐名額不敷分派時,得指派資深一等警員主持。
三、偏遠警勤區,距離分駐(派出)所遙遠,交通不便,治安情形特殊
之地區,為便於執行勤務或加強警戒,得設置駐在所,由分局報請
警察局核准後設置之,如情勢轉變,認無設置必要予以撤銷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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