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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南市爆竹煙火施放管制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9月08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
下列時間不得施放飛行類、升空類、爆炸音類、摔炮類之一般爆竹煙火 : 一、每日上午六時前。 二、每日下午十一時後。 年節或特殊節慶等經本府公告者,得不受前項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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