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爆竹煙火施放管制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9月08日

條文關聯

  依前條申請許可者,申請人應於施放五日前檢具施放爆竹煙火目的、時
  間、地點、數量、種類及安全護措施等文件資料,向本府申請許可,發
  給許可文件後,始得為之。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