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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南市爆竹煙火施放管制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9月08日
條文關聯
第六條
依前條申請許可者,申請人應於施放五日前檢具施放爆竹煙火目的、時 間、地點、數量、種類及安全護措施等文件資料,向本府申請許可,發 給許可文件後,始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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