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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南市爆竹煙火施放管制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9月06日
條文關聯
第五條
施放爆竹煙火應依其產品使用說明及限制進行施放。 飛行類及升空類之一般爆竹煙火,應垂直對空施放。但特殊民俗活動等 依第六條規定經本局例外許可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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