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放爆竹煙火應受第三條至第五條禁止或限制者,得於施放五日前檢具 施放爆竹煙火目的、時間、地點、數量、種類、來源及安全防護措施等 文件資料,向本局申請例外許可,經本局發給許可文件後,始得為之。 前項例外許可申請人,應負施放安全之責。 蜂炮炮城之施放,應依第一項規定申請許可,並禁止使用主體以塑膠體 製造之飛行類一般爆竹煙火。必要時,本局得派員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