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7月06日

編章節條文

第一章   總則
  臺南市(以下簡稱本市)為規範本市財團法人之設立許可及監督輔導等
  管理事宜,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本市財團法人之主管機關為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所屬各目的事
  業主管機關。
  主管機關得將管理事務,委任所屬機關或委託其他機關、團體執行之。

  本自治條例所稱本市財團法人,指依本自治條例許可設立,其主事務所
  設於本市之財團法人。

  本自治條例所稱本府或其他公法人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指本市財團法
  人於設立時,本府或其他公法人出資或捐助之金額比例佔其設立基金總
  額百分之五十以上者。其於設立後金額比例變動者,以變動後之金額比
  例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