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財團法人設有監察人者,除章程另有規定外,得單獨行使下列職權 : 一、隨時調查財團法人業務及財務狀況,查核簿冊文件,並得請求董事 會提出報告。 二、董事會執行業務有違反法令、章程之行為,應即通知董事會停止其 行為,並通知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