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7月06日

條文關聯

  本市財團法人設有監察人者,除章程另有規定外,得單獨行使下列職權
  :
  一、隨時調查財團法人業務及財務狀況,查核簿冊文件,並得請求董事
      會提出報告。
  二、董事會執行業務有違反法令、章程之行為,應即通知董事會停止其
      行為,並通知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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