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7月06日

條文關聯

  本市財團法人應依設立宗旨及目的事業擬訂會計年度工作計畫及預算,
  並於會計年度開始一個月前,檢具次年度工作計畫及預算書,提經董事
  會通過後,送主管機關備查。
  本市財團法人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將前一年度工作報告、決
  算及財產清冊提經董事會通過後,送主管機關備查。但依本自治條例規
  定應由會計師查核簽證者,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五個月內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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