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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南市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7月06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七條
本府或其他公法人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應建立組織、人事、會計、內部 稽核制度及其人員薪給標準,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其變更時,亦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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