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財團法人之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之,每年至少應開會二次,應由過 半數之董事出席;並由董事長為會議主席,董事長未能出席時,由董事 互推一人為會議主席。 董事長未依規定召集會議時,經董事三分之一以上書面提出會議目的及 召集理由請求召集時,董事長應自受請求之日起,十日內為召集之通知 。屆期不為召集之通知,得由請求之董事報經主管機關許可,自行召集 之,並由請求召集之董事,自行或互推一人擔任會議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