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財團法人應以捐助財產孳息及法人成立後之所得辦理各項業務。除 依法令運用財產外,不得有分配盈餘之行為。 本市財團法人附設附屬作業組織者,其附屬作業組織有銷售貨物或勞務 者,除依法課徵稅捐外,應全數列歸法人之收入項下,並用於有關目的 事業之支出。 本市財團法人除依法律或捐助章程規定得為保證者外,不得為任何人保 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