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7月06日

條文關聯

  本市財團法人應以捐助財產孳息及法人成立後之所得辦理各項業務。除
  依法令運用財產外,不得有分配盈餘之行為。
  本市財團法人附設附屬作業組織者,其附屬作業組織有銷售貨物或勞務
  者,除依法課徵稅捐外,應全數列歸法人之收入項下,並用於有關目的
  事業之支出。
  本市財團法人除依法律或捐助章程規定得為保證者外,不得為任何人保
  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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