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財團法人辦理獎助或捐贈業務者,應以章程所定業務項目為限,並 應符合普遍性及公平性為原則。 對特定團體或個人獎助或捐贈,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不得超過主管 機關所定年度支出之一定比例: 一、捐贈予政府或捐助章程所定特定對象。 二、獎助或捐贈支出來源,屬於捐助人指定用途之捐助財產。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