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7月06日

條文關聯

  本市財團法人辦理獎助或捐贈業務者,應以章程所定業務項目為限,並
  應符合普遍性及公平性為原則。
  對特定團體或個人獎助或捐贈,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不得超過主管
  機關所定年度支出之一定比例:
  一、捐贈予政府或捐助章程所定特定對象。
  二、獎助或捐贈支出來源,屬於捐助人指定用途之捐助財產。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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