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7月06日

條文關聯

  本市財團法人應將捐助章程、遺囑、董事或監察人名冊、年度預決算書
  、業務計畫及其說明書、會計簿籍、會計報告備置於主事務所,供主管
  機關查核。
  前項查核,必要時並得聘請專業人士協助或會同有關機關共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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