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7月06日

條文關聯

  本自治條例所稱本府或其他公法人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指本市財團法
  人於設立時,本府或其他公法人出資或捐助之金額比例佔其設立基金總
  額百分之五十以上者。其於設立後金額比例變動者,以變動後之金額比
  例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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