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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南市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7月06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
本自治條例所稱本府或其他公法人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指本市財團法 人於設立時,本府或其他公法人出資或捐助之金額比例佔其設立基金總 額百分之五十以上者。其於設立後金額比例變動者,以變動後之金額比 例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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