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7月06日

條文關聯

  本市財團法人之設立,其捐助財產須足以提供目的事業之適當運作,其
  財產不得少於主管機關規定之標準,其捐助財產不得低於下列標準:
  一、宗教財團法人: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
  二、教育事務財團法人:由學校設立者,新臺幣五百萬;由民間設立者
      ,新臺幣一千萬元。
  三、經濟事務財團法人:新臺幣五百萬元。
  四、社政業務財團法人:新臺幣一千萬元。
  五、文化藝術財團法人:新臺幣六百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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