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財團法人之設立,其捐助財產須足以提供目的事業之適當運作,其 財產不得少於主管機關規定之標準,其捐助財產不得低於下列標準: 一、宗教財團法人: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 二、教育事務財團法人:由學校設立者,新臺幣五百萬;由民間設立者 ,新臺幣一千萬元。 三、經濟事務財團法人:新臺幣五百萬元。 四、社政業務財團法人:新臺幣一千萬元。 五、文化藝術財團法人:新臺幣六百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