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7月06日

條文關聯

  本市財團法人之設立,應訂定捐助章程,並經捐助人或董事向主管機關
  申請設立許可後,由董事依法向管轄法院聲請設立登記。
  遺囑捐助設立之本市財團法人,由遺囑執行人申請之。無遺囑執行人時
  ,法院得依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指定遺囑執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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