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7月06日

條文關聯

  本市財團法人之申請設立許可,應向主管機關提出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捐助章程或遺囑影本。
  三、捐助財產清冊及其證明文件。
  四、董事名冊及其身分證明文件影本。設有監察人者,監察人名冊及其
      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五、願任董事同意書。設有監察人者,願任監察人同意書。
  六、法人及董事印鑑清冊。設有監察人者,監察人印鑑清冊。
  七、董事會會議紀錄。
  八、董事相互間有配偶或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關係者,未超過總名額
      三分之一切結書;設有監察人者,其相互間、監察人與董事間不得
      有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關係之切結書。
  九、業務計畫及其說明書。
  十、捐助人同意於法人完成登記時,將捐助財產移轉為法人所有之承諾
      書。
  十一、事務所使用證明文件。
  十二、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前項申請有違反法令或不合法定程式者,主管機關應敘明理由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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