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程依高雄市政府衛生局組織規程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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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立大同醫院(以下簡稱本院),掌理市民傷病診治、衛生指導、
醫護技術人員訓練、臨床研究及協助推行公共衛生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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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置院長,承高雄市政府衛生局局長之命,綜理院務,並指揮監督所
屬員工;置副院長,襄理院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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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視實際需要與設備狀況,得設部、科、室,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內科部:內科部下設各科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心臟科:心藏科門診及住院病人之診斷、治療、手術、衛生指導
及研究等事項。
(二)腎臟科:腎藏科門診及住院病人之診斷、治療、手術、衛生指導
及研究等事項。
(三)腸胃科:腸胃科門診及住院病人之診斷、治療、手術、衛生指導
及研究等事項。
(四)胸腔科:胸腔科門診及住院病人之診斷、治療、手術、衛生指導
及研究等事項。
(五)神經精神科:神經精神科門診及住院病人之診斷、治療、手術、
衛生指導及研究等事項。
(六)一般內科:一般內科門診及住院病人之診斷、治療、手術、衛生
指導及研究等事項。
二、外科部:外科部下設各科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小兒外科:小兒外科門診及住院病人之診斷、治療、手術、衛生
指導及研究等事項。
(二)肝膽胰外科:肝膽胰外科門診及住院病人之診斷、治療、手術、
衛生指導及研究等事項。
(三)胃腸及一般外科:胃腸及一般外科門診及住院病人之診斷、治療
、手術、衛生指導及研究等事項。
(四)胸腔心臟血管外科:胸腔心臟血管外科門診及住院病人之診斷、
治療、手術、衛生指導及研究等事項。
(五)神經外科:神經外科門診及住院病人之診斷、治療、手術、衛生
指導及研究等事項。
三、小兒科:小兒科門診及住院病患之診斷、治療、嬰兒衛生指導及研
究等事項。
四、婦產科:婦產科門診及住院病人之診斷、治療、手術、接生、家庭
計畫、婦嬰衛生指導及研究等事項。
五、眼科:眼科門診及住院病人之診斷、治療、手術、衛生指導及研究
等事項。
六、耳鼻喉科:耳鼻喉科門診及住院病人之診斷、治療、手術、衛生指
導及研究等事項。
七、皮膚科:皮膚科門診及住院病人之診斷、治療、手術、衛生指導及
研究等事項。
八、泌尿科:泌尿科門診及住院病人之診斷、治療、手術、衛生指導及
研究等事項。
九、牙科:牙科門診及住院病人之診斷、治療、手術、義齒鑲補、衛生
指導及研究等事項。
十、放射線科:放射線及同位元素診斷、儀器管理、運用及研究等事項
。
十一、骨科:骨科門診及住院病人之診斷、治療、手術肢體復健手術、
衛生指導及研究等事項。
十二、麻醉科:各科手術麻醉及研究等事項。
十三、實驗診斷科:各科門診及住院病人臨床實驗、檢驗、診斷及研究
等事項。
十四、家庭醫學科:社區家庭成員一般疾病之門診、治療、住院病人之
臨床診斷、地方急、慢性疾病之預防及治療、心身衛生保健指導及
研究等事項。
十五、復健科:復健科門診及住院病人之診斷、治療、物理、職能、心
理、語言與作業等治療、衛生指導及研究等事項。
十六、病理科:各科病理診斷及研究等事項。
十七、急診科:急診病人之診斷、治療與各科值班醫師之聯絡、衛生指
導及研究等事項。
十八、護理科:門診、急診及住院病人之護理、病房環境衛生之監督、
敷料消毒與供應、醫護學生實習之指導及護理業務之研究等事項。
十九、藥劑科:藥品管理與調配、針劑配發、製劑鑑定、驗收、保管、
統計及研究等事項。
二十、住院室:病人住、出院之管理作業、醫藥費用之記帳、繕造、結
報及請款等事項。
二十一、營養室:住院病人膳食管理、營養調配、膳食衛生烹調指導、
病人飲食指導及研究等事項。
二十二、企劃室:醫院營運計劃目標訂定、資源利用、作業制度、協調
整合及中、長程目標之擬訂。
二十三、病歷室:門診掛號、病歷表填製整理、保管、疾病分類、統計
及研究等事項。
二十四、總務室:財產管理、印信、文書、檔案、庶務、出納、研考、
環境清潔、社會服務、及不屬其他科室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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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置顧問醫師、秘書、部主任、科主任、室主任、主治醫師、住院總
醫師、住院醫師、物理治療師、藥師、護理督導員、護理長、護理師、
護士、醫事檢驗師、醫用放射線技術師、技術員、技士、技佐、營養師
、社會服務員、病歷管理員、課員、辦事員、書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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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課員及佐理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並
兼辦統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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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設人事室,置主任、課員、助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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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設政風室,置主任、課員、助理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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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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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 雄 市 立 大 同 醫 院 編 制 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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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 稱│官 等│員 額│備 註│
├─────┼─────┼────┼──────┤
│院 長│簡 任│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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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 院 長│薦任至簡任│ 二│ │
├─────┼─────┼────┼──────┤
│顧問醫師 │薦任至簡任│ 一│ │
├─────┼─────┼────┼──────┤
│秘 書│薦 任│ 一│ │
├─────┼─────┼────┼──────┤
│ │ │ │由主治醫師兼│
│部 主 任│薦 任│ (二)│任,任期三年│
│ │ │ │。 │
├─────┼─────┼────┼──────┤
│ │ │ │一、實驗診斷│
│ │ │ │ 科、護理│
│ │ │ │ 科、藥劑│
│ │ │ 三│ 科主任採│
│科 主 任│薦 任│ │ 專任。 │
│ │ │(二十五)│二、其餘科主│
│ │ │ │ 任採兼任│
│ │ │ │ ,由主治│
│ │ │ │ 醫師兼任│
│ │ │ │ ,任期三│
│ │ │ │ 年 │
├─────┼─────┼────┼──────┤
│室 主 任│薦 任│ 五│ │
├─────┼─────┼────┼──────┤
│主治醫師 │薦 任│ 四七│ │
├─────┼─────┼────┼──────┤
│住院總醫師│委任或薦任│ 八│ │
├─────┼─────┼────┼──────┤
│住院醫師 │委任或薦任│ 二五│內三分之一得│
│ │ │ │列聘用。 │
├─────┼─────┼────┼──────┤
│物理治療師│委任或薦任│ 一│ │
├─────┼─────┼────┼──────┤
│藥 師│委任或薦任│ 一一│ │
├─────┼─────┼────┼──────┤
│護理督導員│薦 任│ 三│ │
├─────┼─────┼────┼──────┤
│護 理 長│委任或薦任│ 一二│ │
├─────┼─────┼────┼──────┤
│護 理 師│委任或薦任│ 二七│ │
├─────┼─────┼────┼──────┤
│ │ │ │一、內四三人│
│ │ │ │ 得列薦任│
│ │ │ │ 。 │
│護 士│委 任│ 八六│二、內三名俟│
│ │ │ │ 現職助產│
│ │ │ │ 士出缺後│
│ │ │ │ 改置。 │
├─────┼─────┼────┼──────┤
│醫師檢驗師│委任或薦任│ 一0│ │
├─────┼─────┼────┼──────┤
│醫用放射線│ │ │內四名俟現職│
│技 術 師│委任或薦任│ 七│技術員出缺後│
│ │ │ │改置。 │
├─────┼─────┼────┼──────┤
│技 術 員│委 任│ 六│內三人得列薦│
│ │ │ │任。 │
├─────┼─────┼────┼──────┤
│技 士│委任或薦任│ 三│ │
├─────┼─────┼────┼──────┤
│ │ │ │內二人得列薦│
│ │ │ │任(其中一人│
│技 佐│委 任│ 三│係由本職稱與│
│ │ │ │政風室助理員│
│ │ │ │一人,合併計│
│ │ │ │給)。 │
├─────┼─────┼────┼──────┤
│ │ │ │現有營養員未│
│營 養 師│委任或薦任│ 二│具營養師資格│
│ │ │ │,仍維持原職│
│ │ │ │稱。 │
├─────┼─────┼────┼──────┤
│社會服務員│委任或薦任│ 二│ │
├─────┼─────┼────┼──────┤
│病歷管理員│委 任│ 四│內二人得列薦│
│ │ │ │任。 │
├─────┼─────┼────┼──────┤
│課 員│委任或薦任│ 五│ │
├─────┼─────┼────┼──────┤
│辦 事 員│委 任│ 七│ │
├─────┼─────┼────┼──────┤
│ │ │ │內五名俟現職│
│書 記│委 任│ 一四│雇員出缺後改│
│ │ │ │置。 │
├─┬───┼─────┼────┼──────┤
│會│會 計│薦 任│ 一│ │
│ │主 任│ │ │ │
│計├───┼─────┼────┼──────┤
│ │課 員│委任或薦任│ 二│ │
│ ├───┼─────┼────┼──────┤
│室│佐理員│委 任│ 二│內一人得列薦│
│ │ │ │ │任。 │
├─┼───┼─────┼────┼──────┤
│人│主 任│薦 任│ 一│ │
│ ├───┼─────┼────┼──────┤
│ │課 員│委任或薦任│ 二│ │
│ ├───┼─────┼────┼──────┤
│ │ │ │ │得列薦任(本│
│事│ │ │ │職稱編制員額│
│ │ │ │ │僅一人,而無│
│ │助理員│委 任│ 一│其它職稱尾數│
│ │ │ │ │一人可資合併│
│室│ │ │ │計算,本職稱│
│ │ │ │ │得列為薦任)│
│ │ │ │ │。 │
├─┼───┼─────┼────┼──────┤
│政│主 任│薦 任│ 一│ │
│ ├───┼─────┼────┼──────┤
│風│課 員│委任或薦任│ 一│ │
│ ├───┼─────┼────┼──────┤
│室│助理員│委 任│ 一│ │
├─┴───┼─────┼────┼──────┤
│ │ │ 三0八│ │
│合 計│ │(二十七)│ │
└─────┴─────┴────┴──────┘
附註:一、本編制表各職稱之職等,應適用考試院訂頒之「丁、地方機關
職務列等表之十六」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二、另雇員五人,出缺不補未列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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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得依規定聘請顧問及特約醫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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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設院務會議,由院長召集並為主席,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
臨時會議,均以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院長。
二、副院長。
三、顧問醫師。
四、秘書。
五、部主任。
六、科主任。
七、室主任。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院長邀請或指定有關人員列席或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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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院擬訂,報請衛生局層報
高雄市政府核定;乙表由本院訂定,報請衛生局備查並副知高雄市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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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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