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立大同醫院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8月27日

所有條文

  本規程依高雄市政府衛生局組織規程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高雄市立大同醫院(以下簡稱本院),掌理市民傷病診治、衛生指導、
  醫護技術人員訓練、臨床研究及協助推行公共衛生等事項。

  本院置院長,承高雄市政府衛生局局長之命,綜理院務,並指揮監督所
  屬員工;置副院長,襄理院務。

  本院視實際需要與設備狀況,得設部、科、室,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內科部:內科部下設各科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心臟科:心藏科門診及住院病人之診斷、治療、手術、衛生指導
        及研究等事項。
  (二)腎臟科:腎藏科門診及住院病人之診斷、治療、手術、衛生指導
        及研究等事項。
  (三)腸胃科:腸胃科門診及住院病人之診斷、治療、手術、衛生指導
        及研究等事項。
  (四)胸腔科:胸腔科門診及住院病人之診斷、治療、手術、衛生指導
        及研究等事項。
  (五)神經精神科:神經精神科門診及住院病人之診斷、治療、手術、
        衛生指導及研究等事項。
  (六)一般內科:一般內科門診及住院病人之診斷、治療、手術、衛生
        指導及研究等事項。
  二、外科部:外科部下設各科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小兒外科:小兒外科門診及住院病人之診斷、治療、手術、衛生
        指導及研究等事項。
  (二)肝膽胰外科:肝膽胰外科門診及住院病人之診斷、治療、手術、
        衛生指導及研究等事項。
  (三)胃腸及一般外科:胃腸及一般外科門診及住院病人之診斷、治療
        、手術、衛生指導及研究等事項。
  (四)胸腔心臟血管外科:胸腔心臟血管外科門診及住院病人之診斷、
        治療、手術、衛生指導及研究等事項。
  (五)神經外科:神經外科門診及住院病人之診斷、治療、手術、衛生
        指導及研究等事項。
  三、小兒科:小兒科門診及住院病患之診斷、治療、嬰兒衛生指導及研
      究等事項。
  四、婦產科:婦產科門診及住院病人之診斷、治療、手術、接生、家庭
      計畫、婦嬰衛生指導及研究等事項。
  五、眼科:眼科門診及住院病人之診斷、治療、手術、衛生指導及研究
      等事項。
  六、耳鼻喉科:耳鼻喉科門診及住院病人之診斷、治療、手術、衛生指
      導及研究等事項。
  七、皮膚科:皮膚科門診及住院病人之診斷、治療、手術、衛生指導及
      研究等事項。
  八、泌尿科:泌尿科門診及住院病人之診斷、治療、手術、衛生指導及
      研究等事項。
  九、牙科:牙科門診及住院病人之診斷、治療、手術、義齒鑲補、衛生
      指導及研究等事項。
  十、放射線科:放射線及同位元素診斷、儀器管理、運用及研究等事項
      。
  十一、骨科:骨科門診及住院病人之診斷、治療、手術肢體復健手術、
      衛生指導及研究等事項。
  十二、麻醉科:各科手術麻醉及研究等事項。
  十三、實驗診斷科:各科門診及住院病人臨床實驗、檢驗、診斷及研究
      等事項。
  十四、家庭醫學科:社區家庭成員一般疾病之門診、治療、住院病人之
      臨床診斷、地方急、慢性疾病之預防及治療、心身衛生保健指導及
      研究等事項。
  十五、復健科:復健科門診及住院病人之診斷、治療、物理、職能、心
      理、語言與作業等治療、衛生指導及研究等事項。
  十六、病理科:各科病理診斷及研究等事項。
  十七、急診科:急診病人之診斷、治療與各科值班醫師之聯絡、衛生指
      導及研究等事項。
  十八、護理科:門診、急診及住院病人之護理、病房環境衛生之監督、
      敷料消毒與供應、醫護學生實習之指導及護理業務之研究等事項。
  十九、藥劑科:藥品管理與調配、針劑配發、製劑鑑定、驗收、保管、
      統計及研究等事項。
  二十、住院室:病人住、出院之管理作業、醫藥費用之記帳、繕造、結
      報及請款等事項。
  二十一、營養室:住院病人膳食管理、營養調配、膳食衛生烹調指導、
      病人飲食指導及研究等事項。
  二十二、企劃室:醫院營運計劃目標訂定、資源利用、作業制度、協調
      整合及中、長程目標之擬訂。
  二十三、病歷室:門診掛號、病歷表填製整理、保管、疾病分類、統計
      及研究等事項。
  二十四、總務室:財產管理、印信、文書、檔案、庶務、出納、研考、
      環境清潔、社會服務、及不屬其他科室事項。

  本院置顧問醫師、秘書、部主任、科主任、室主任、主治醫師、住院總
  醫師、住院醫師、物理治療師、藥師、護理督導員、護理長、護理師、
  護士、醫事檢驗師、醫用放射線技術師、技術員、技士、技佐、營養師
  、社會服務員、病歷管理員、課員、辦事員、書記。

  本院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課員及佐理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並
  兼辦統計事項。

  本院設人事室,置主任、課員、助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本院設政風室,置主任、課員、助理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
│  高  雄  市  立  大  同  醫  院  編  制  表  │
├─────┬─────┬────┬──────┤
│職      稱│官      等│員    額│備        註│
├─────┼─────┼────┼──────┤
│院      長│簡      任│      一│            │
├─────┼─────┼────┼──────┤
│副  院  長│薦任至簡任│      二│            │
├─────┼─────┼────┼──────┤
│顧問醫師  │薦任至簡任│      一│            │
├─────┼─────┼────┼──────┤
│秘      書│薦      任│      一│            │
├─────┼─────┼────┼──────┤
│          │          │        │由主治醫師兼│
│部  主  任│薦      任│    (二)│任,任期三年│
│          │          │        │。          │
├─────┼─────┼────┼──────┤
│          │          │        │一、實驗診斷│
│          │          │        │    科、護理│
│          │          │        │    科、藥劑│
│          │          │      三│    科主任採│
│科  主  任│薦      任│        │    專任。  │
│          │          │(二十五)│二、其餘科主│
│          │          │        │    任採兼任│
│          │          │        │    ,由主治│
│          │          │        │    醫師兼任│
│          │          │        │    ,任期三│
│          │          │        │    年      │
├─────┼─────┼────┼──────┤
│室  主  任│薦      任│      五│            │
├─────┼─────┼────┼──────┤
│主治醫師  │薦      任│    四七│            │
├─────┼─────┼────┼──────┤
│住院總醫師│委任或薦任│      八│            │
├─────┼─────┼────┼──────┤
│住院醫師  │委任或薦任│    二五│內三分之一得│
│          │          │        │列聘用。    │
├─────┼─────┼────┼──────┤
│物理治療師│委任或薦任│      一│            │
├─────┼─────┼────┼──────┤
│藥      師│委任或薦任│    一一│            │
├─────┼─────┼────┼──────┤
│護理督導員│薦      任│      三│            │
├─────┼─────┼────┼──────┤
│護  理  長│委任或薦任│    一二│            │
├─────┼─────┼────┼──────┤
│護  理  師│委任或薦任│    二七│            │
├─────┼─────┼────┼──────┤
│          │          │        │一、內四三人│
│          │          │        │    得列薦任│
│          │          │        │    。      │
│護      士│委      任│    八六│二、內三名俟│
│          │          │        │    現職助產│
│          │          │        │    士出缺後│
│          │          │        │    改置。  │
├─────┼─────┼────┼──────┤
│醫師檢驗師│委任或薦任│    一0│            │
├─────┼─────┼────┼──────┤
│醫用放射線│          │        │內四名俟現職│
│技  術  師│委任或薦任│      七│技術員出缺後│
│          │          │        │改置。      │
├─────┼─────┼────┼──────┤
│技  術  員│委      任│      六│內三人得列薦│
│          │          │        │任。        │
├─────┼─────┼────┼──────┤
│技      士│委任或薦任│      三│            │
├─────┼─────┼────┼──────┤
│          │          │        │內二人得列薦│
│          │          │        │任(其中一人│
│技      佐│委      任│      三│係由本職稱與│
│          │          │        │政風室助理員│
│          │          │        │一人,合併計│
│          │          │        │給)。      │
├─────┼─────┼────┼──────┤
│          │          │        │現有營養員未│
│營  養  師│委任或薦任│      二│具營養師資格│
│          │          │        │,仍維持原職│
│          │          │        │稱。        │
├─────┼─────┼────┼──────┤
│社會服務員│委任或薦任│      二│            │
├─────┼─────┼────┼──────┤
│病歷管理員│委      任│      四│內二人得列薦│
│          │          │        │任。        │
├─────┼─────┼────┼──────┤
│課      員│委任或薦任│      五│            │
├─────┼─────┼────┼──────┤
│辦  事  員│委      任│      七│            │
├─────┼─────┼────┼──────┤
│          │          │        │內五名俟現職│
│書      記│委      任│    一四│雇員出缺後改│
│          │          │        │置。        │
├─┬───┼─────┼────┼──────┤
│會│會  計│薦      任│      一│            │
│  │主  任│          │        │            │
│計├───┼─────┼────┼──────┤
│  │課  員│委任或薦任│      二│            │
│  ├───┼─────┼────┼──────┤
│室│佐理員│委      任│      二│內一人得列薦│
│  │      │          │        │任。        │
├─┼───┼─────┼────┼──────┤
│人│主  任│薦      任│      一│            │
│  ├───┼─────┼────┼──────┤
│  │課  員│委任或薦任│      二│            │
│  ├───┼─────┼────┼──────┤
│  │      │          │        │得列薦任(本│
│事│      │          │        │職稱編制員額│
│  │      │          │        │僅一人,而無│
│  │助理員│委      任│      一│其它職稱尾數│
│  │      │          │        │一人可資合併│
│室│      │          │        │計算,本職稱│
│  │      │          │        │得列為薦任)│
│  │      │          │        │。          │
├─┼───┼─────┼────┼──────┤
│政│主  任│薦      任│      一│            │
│  ├───┼─────┼────┼──────┤
│風│課  員│委任或薦任│      一│            │
│  ├───┼─────┼────┼──────┤
│室│助理員│委      任│      一│            │
├─┴───┼─────┼────┼──────┤
│          │          │  三0八│            │
│合      計│          │(二十七)│            │
└─────┴─────┴────┴──────┘
附註:一、本編制表各職稱之職等,應適用考試院訂頒之「丁、地方機關
          職務列等表之十六」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二、另雇員五人,出缺不補未列入。

  本院得依規定聘請顧問及特約醫師。

  本院設院務會議,由院長召集並為主席,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
  臨時會議,均以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院長。
  二、副院長。
  三、顧問醫師。
  四、秘書。
  五、部主任。
  六、科主任。
  七、室主任。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院長邀請或指定有關人員列席或參加。

  本院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院擬訂,報請衛生局層報
  高雄市政府核定;乙表由本院訂定,報請衛生局備查並副知高雄市政府
  。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