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立大同醫院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8月27日

條文關聯

  本院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院擬訂,報請衛生局層報
  高雄市政府核定;乙表由本院訂定,報請衛生局備查並副知高雄市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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