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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市立大同醫院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8月27日
條文關聯
第二條
高雄市立大同醫院(以下簡稱本院),掌理市民傷病診治、衛生指導、 醫護技術人員訓練、臨床研究及協助推行公共衛生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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