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市議員及里長福利互助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6月07日

條文關聯

  福利互助補助標準如下:
  一、傷病住院醫療互助:除本自治條例另有規定外,互助人、父母、配
      偶或撫養之子女補助百分之百。但互助人及其眷屬每年度補助總額
      不得超過十萬元。
  二、殘廢互助:互助人全殘廢者,補助三十萬元;半殘廢者,補助二十
      萬元;部分殘廢者,補助八萬元。
  三、喪葬互助:互助人死亡者,補助三十萬元;其父母、配偶死亡者,
      補助八萬元;互助人撫養之子女死亡者,補助五萬元。
  前項第一款及第三款所稱撫養之子女,係指未滿二十歲者,或雖滿二十
  歲而仍在學確無職業經立案之學校證明者,或身體殘廢、心神喪失、不
  能自謀生活而必須依賴互助人撫養,經公立醫院證明者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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