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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市市議員及里長福利互助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6月07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三條
本自治條例所稱殘廢,比照公教人員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認定之。參加 互助前原已殘廢者,不得申請殘廢互助補助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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