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客家文化事務基金會設置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7月05日

條文關聯

  董事會之職掌如下:
  一、作方針之核定。
  二、重大計劃及獎助之核定。
  三、基金募集、基金孳息及不動產管理與運用。
  四、預算之審核。
  五、重要規章訂定及修正。
  六、重要人事之任免。
  七、其他。
  董事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會後並將董事會紀錄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必
  要時得由主管機關或董事總名額二分之ㄧ以上之請求召開臨時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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