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客家文化事務基金會設置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7月05日

條文關聯

  本基金會因情事變更,不能達到本自治條例之目的時,得解散之;解散
  後依法清算,其賸餘財產及權益歸屬於本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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