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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市客家文化事務基金會設置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7月05日
條文關聯
第五條
本基金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機關之捐贈。 二、國內外公司、團體或個人之捐贈。 三、基金孳息及孳息運用之收入。 四、其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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