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客家文化事務基金會設置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7月05日

條文關聯

  本基金會設董事會,置董事十五人至二十一人,其中一人為董事長,由
  董事互選之;設監事會,置監事三人至七人,其中ㄧ人為常務監事,由
  監事互選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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