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殯葬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7月10日

條文關聯

  死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而需使用公立殯儀館、火化場、骨灰(骸)存放設
  施時,其遺族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執行機關申請免費或減免使用費:
  一、設籍或駐防本市之現役軍人因公殉職者。
  二、因公殉職之本市公教人員或其他對國家民族有特殊貢獻者。
  三、本市列冊有案之低收入戶之人或仁愛之家公費安置者。
  四、設籍本市未列入低收入戶而生活確實困苦者。
  五、因特殊或重大事故死亡,並經報請專案核准者。
  六、檢察官因偵查需要而命暫不殮葬者。
  七、設籍本市之原住民。
  八、設籍於本市公立殯葬設施鄰近之村里者。
  前項減免之標準、範圍、應檢附之文件及審核認定程序等事項,由主管
  機關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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