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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市殯葬設施與殯葬服務業查核評鑑及獎勵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6月02日
條文關聯
第十條
查核、評鑑結果列為優等或甲等者,主管機關得發給獎狀、獎牌或以其 他適當之方式獎勵之。 以詐欺、隱匿、提供不實資料或以其他不正當方法影響查核、評鑑之正 確性者,由主管機關撤銷其查核、評鑑結果,並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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